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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3项)
第一项:对自治县农经局本级实施行政许可
审批的后续监管
自治县农经局主要负责对各行政许可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明确行政许可标准、许可程序,规范业务审查行为,并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许可后的活动过程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行政许可业务审查职权和从事相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自治县农经局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许可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许可程序和许可时间的合法性;
(四)行政许可相对人被许可行为的时效性;
(五)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的存续有效以及许可后各项行为的合法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自治县农经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执法检查工作或者专项许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许可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在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应对各业务单位和许可相对人不同的业务审查内容、程序予以协调、统筹。对问题梳理归纳并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单位予以通报乃至处罚。
(五)自治县农经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议、反映、申诉等,对实施本级行政许可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
四、监督检查措施
自治县农经局在实施本级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许可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许可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操作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七)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其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者,由有权机关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的;
(八)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第二项:农民负担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全面履行农经局的监管职责,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涉农案(事件)的目标,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乡涉农部门和单位;村级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村义务专项治理;
(二)计划生育收费情况;
(三)农机服务收费情况;
(四)惠农政策落实情况;
(五)农民建房收费情况;
(六)农民用水用电负担情况;
(七)农村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验收;
(八)农民负担“五项制度”建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县乡农经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一)检查巡查。农民负担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涉农部门执行惠农政策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每年进行农民负担执法检查两次。
(二)监管联动。加强部门联合执法。积极争取将农民负担管理列入对乡镇政府的考核内容,严格执行“一票否优”制度。
(三)宣传告知。积极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服务等活动进行宣传告知,向群众普及减轻农民负担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解读工作部署和出台的政策措施,报道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四)执法处罚。严厉打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测中发现的不符合农民负担规定的,责令停止;对责任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应急处置。制定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明确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规范农民负担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保障工作,确保农民负担突发事件反应迅速、决策准确、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处理到位。
(六)信息公开。按照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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