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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及完善区际生态补偿机制制度建设探析

我国建立及完善区际生态补偿机制制度建设探析摘要 生态补偿机制作为社会各种群体利益博弈的均衡结果,将对经济和环境不协调的现状进行调整,从而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实现机制。我国是世界上开展生态补偿工作较早的国家之一。近年来。中央政府及部分省(市)区对于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和工具,体现了生态补偿理论的特征和要求。但生态补偿作为一种新型环境管理制度,在我国推行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制约因素。建立完整的生态补偿机制需要从制度、主体、手段、标准、方式及管理等方面着手。本文突出了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制度问题研究,并主要从法律制度、流域管理体制和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三个方面探讨了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区际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 关键词 生态补偿机制;法律制度;流域管理体制;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04(2009)01―0146―04 构建生态补偿机制,还原生态以价值,不仅是环境降压的出口,而且有利于缩小区际差距,促进环境建设,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同时也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经过环境管理实践,我国建立了完备的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体系,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和工具,体现了生态补偿理论的特征和要求。但生态补偿作为一种新型环境管理制度,在我国推行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制约因素。作为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生态环境具有显著的跨区域性。在具体的实践中,区域性生态服务的各受益地区往往隶属于不同的行政区划,分属于不同级次的财政,因此,协调处理好区际之间的生态补偿问题实际上要复杂得多。建立完整的生态补偿机制需要从制度、主体、手段、标准、方式及管理等方面着手。本文突出了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制度问题研究,并主要从法律制度、流域管理体制和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三个方面探讨了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区际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 1 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完善我国生态补偿的法律机制需要把生态补偿的基本制度法定化,使之具有普遍适应性和法律强制性。 1.1生态补偿政策法律化 生态补偿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协调,也是一种矛盾协调。法律制度在生态补偿中的重要性和权威性,对于整个生态保护和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生态补偿规定大多是政策层面的,而且政出多门,未形成完整统一的向社会公布的政策文件,这给生态补偿活动的展开带来诸多障碍和限制。实践证明有必要及时将其上升为法律规范,“补偿政策法律化”使补偿制度名副其实地成为使受损权益得到恢复和弥补的一种法律手段和法律制度。 1.2构建合理的生态补偿法律体系 第一,确立生态补偿的宪法地位。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而生态补偿是推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所以只有明确生态补偿的宪法地位才能顺利实现可持续发展。确立生态补偿的宪法地位主要是对生态环境的产权进行严格的界定。我国现行《宪法》第9条规定“矿床、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这意味着在我国生态环境是整个社会的财富,它在本质上不属于单一的个人或某个团体,是公共财产。这就在实践中因种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往往使生态环境的权利和义务失去主体。”“生态环境所有权的虚化现象在我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客观事实。所有权的虚化直接导致产权的模糊。”所以,建议对这些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应在原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地分散自然资源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将因生态保护所得的补偿直接分配给自然资源经营者和管理者,并建立起责权利相协调的竞争和激励机制。 第二,制定或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修改现有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把可持续发展战略确立为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并以此为指导,重新审视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把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和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确立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且对原有法律法规中没有涉及的领域如运用市场机制解决环境问题等内容加以补充;修改环境保护单行法,对《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已确立的生态补偿制度要进一步具体化、完善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和科学性。对其他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增加生态补偿制度,尤其是生态补偿要融入《环境影响评价法》中,修改某些环境保护标准,在对生态服务功能的指标、监测手段、计量技术、补偿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取得进展,对生态服务功能损益的数量化标准较为统一后,修改环境保护标准中的某些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生态补偿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颁布《生态补偿条例》,我国关于森林生态补偿的规定最为完备,建议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发布《生态补偿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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