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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探析
我国传统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探析【摘要】传统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是目前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通过对不同学说的利弊分析,以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为依托,提出设想,为我国传统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提供参考。
【关键词】传统;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财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2-076-01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保护本国传统民间艺术遗产活动在世界各国兴起。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所有权问题争议不断,甚至破坏了其本身所具有价值。鉴于此,本文从国际国内面临的主要问题出发,借鉴他国经验,初步探讨适合我国传统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方法的相关问题。
一、 传统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及其法律保护框架
在《1982年示范条款》通过前,由十二个法语非洲国家组成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达成的《班吉协定》就已对民间文学艺术下了定义:即“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作品。”针对以上民间文学艺术的基本特点,目前学界比较一致的观点是从传统民间文学艺术的两方面出发建立法律保护框架。1.应受尊重的权利。此项权利主要指他国在借用所有国的作品或艺术表现形式时不得为了迎合市场需要而任意歪曲,篡改或滥用民间文学艺术,以给该作品所有地区的人民造成精神上的损害。2.相互知情的权利。非民间文学艺术所有国不得非经允许擅自借用或滥用隶属他国的传统民间文学艺术,从中获利。其次,从传统民间文学艺术的财产性方面予以保护,此种规定主要针对使用方在传统或习惯之外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且以营利为目的,那么获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一定的报酬,与转让方共同分享利益。
二、我国传统民间文学艺术目前面对的主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表明我国已将民间文学艺术作为客体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之中。但目前国务院没有出台相关规定。此外,一些学者试图将民间文学艺术视为在原社群的创作作品上演绎而成的作品,以推动民间文学艺术在理论上达到传统版权机制的原创性要求。但是,这种设想并不能解决问题,因为一部受版权保护的演绎作品必须完全区别于原作品才能被看作新的作品。而民间文学艺术相对于以前存在的原作品只有细微的区别,不能被看作是新的作品,因此无法满足原创性要求。?豍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我国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和死后的五十年。而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则需要长期的永久的保护,这是由民间文学艺术本身所具有的传承性所决定的。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在创作上的漫长性,就不可能规定具体的保护期间,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机制并不适合民间文学艺术的生存发展需要。作品的传承性与要求个人原创的版权制的冲突,作品的永久性与有期限的版权保护机制的冲突的问题表明,仅依靠《著作权法》不能解决我国传统民间文艺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其需要在此基础上通过制定著作权特别法予以保护。
三、国外传统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主张及构建我国相关领域的构想
(一)建立专门保护制度
其认为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有很大的局限性,无法有效地对其进行保护。因此,特别的单行立法从目前国际的最近发展来看,已成了很多国家的首选。《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示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予以著作权外的“特别权利”保护就是这种发展趋势的具体表现 。?豎其优点是:可以直接避开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与传统民间文学艺术上的冲突,无需探讨在原有制度上的创新问题。此种方法虽有简便直接的好处,但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的对象有很大的交叉重叠之处,另设一种新的制度规定传统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难以调和二者间的关系,可能会造成实践中的不便。
(二)以著作权为基础设立法律保护制度
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是可以随着时间以及社会发展需要突破的,且由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理念和体系已经建立多年,在实践中可以较好的协调各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利益。将现有的在国际上通行的多年的知识产权制度完全摒弃而建立新的制度,不仅会使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中可利用的部分无用武之地,也未必会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从而造成新的困难。
对于传统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我们认为用著作权的相关法律制度保护更为合理。目前世界各国公认的首次提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国际公约即《伯尔尼公
约》,但其保护的的范围过于狭窄。关于地区性条约,其中比较著名的是《班吉协定》和《阿拉伯著作权公约》。这两个公约扩大了客体的保护范围,将科技等都列入了该条款的保护范围。除此之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76年联合制定了《1982年示范条款》。该示范条款允许各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本国的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模式。发达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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