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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廉政公积金制度实施过程及对策研究
我国公务员廉政公积金制度实施过程及对策研究摘 要:廉政公积金制度作为经济反腐的重要措施在我国一些地区试行以来,引起巨大反响,成为社会议论的焦点。对我国廉政公积金制度实施过程进行详细分析,发现在实施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对此有针对性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促进其完善发展,为预防和遏制腐败提供了支撑与保障。
关键词:公务员 廉政公积金 对策分析
1.背景
1.1 廉政公积金制度
廉政公积金制度与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相似,是指在一定的时期内,由公务员个人与政府财政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存入专门的廉政金专户,如个人没有发生违纪情况,在公务员退休或正常离职时支取;如个人发生违纪违法情况,则要按一定比例扣除账户资金并上缴国库。①与之性质类似的有英国的一次性退休金、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期满佣金。
1.2 新加坡公务员中央公积金制度
我国建立公务员廉政公积金制度借鉴了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新加坡政府1955年7月通过立法建立中央公积金制度。《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法》规定:在职人员每月从其薪金中拿出22%,政府部门或企业拿出薪资的18%,两笔金额共同存入银行。公务员在退休前,除购买房屋和为子女交纳学费等规定用途外,不得动用公积金。②工资越高、工龄越长、公积金越优厚。一般来说,公务员参加工作一直到晚年退休,都能达到几十万新元,若没有贪污受贿、渎职等违法行为,可得到全部资金,足以保证优越的生活条件。但若发现公务员腐败行为, 在刑事处罚的同时,公积金全部没收。这一制度的推行一方面提高了公务员收入,另一方面增加公务员贪污腐败的机会成本,对公务员廉洁从政起到激励作用。
2.我国公务员廉政公积金制度实施过程
2002年,北京市门头沟区地税局试行《勤政廉政保证金暂行办法》。2002年,湖南省浏阳市开始在全市推行廉政保证金。2004年深圳市在公务员队伍内推行廉政公积金制度。河南安阳法院系统从2005年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在江苏、陕西、广东、浙江、山东等省市政府部门也在试行廉政公积金制度。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2010年7月1日江门市推行“廉政公积金”制度并印发《江门市市直廉政公积金试行办法》。范围扩展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公务员。廉政公积金缴存的标准按现任职务拉开档次:厅级干部1600元/月,正处(局)长1400元/月,调研员、副处(局)长1200元/月,副调研员1100元/月,正科长900元/月,主任科员、副科长750元/月,副主任科员600元/月,科员400元/月,办事员(含试用期人员)300元/月。规定凡遵守党风廉政纪律规定,未受到处分的公务员,5年可兑现累积全额的70%,余款为长期基金存至退休时一并领取。《办法》规定了相关的惩罚措施,即按照处分的程度扣除已存公积金: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扣除已存公积金的50%;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除70%;受党内撤职或行政降级处分的,扣除80%;受党内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的,扣除90%;受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的,扣除100%。③
3.我国廉政公积金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3.1行政制度建设不够完善,缺乏相应的监督部门和配套机制
廉政公积金制度需要一个科学、完善的廉政监督体系为其提供制度保障。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取得了成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完善的行政制度和建立了一整套严密的廉政监督体系。而我国行政制度建设不够完善、机构缺失、监督机制滞后等问题使廉政公积金制度有效实施受到很大阻碍。没有有效地监督机制,就会使公务员在贪污腐败的同时,既能拿灰色收入又能获得廉政公积金,使得廉政公积金不能发挥应用的作用。另外,对于廉政公积金的管理也存在着很大的漏洞,庞大的资金本身也极易引发腐败,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3.2资金来源依赖财政,反腐成本过高
廉政公积金资金来源依赖于财政支出,即用纳税人的资金为公务员的廉洁做担保,对民众而言,公务员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就是廉洁奉公,这是最起码的要求。现在反而是用财政来奖励这种本该有的行为,使大部分民众难以接受。江门市为“廉政公积金”每年从财政中为此多支出近2000万元。如此庞大的一笔资金支持,对于地方财政而言也是一笔不小的负担,我国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更是难以承担这笔费用。
3.3操作尚不规范,反腐效力不足
目前,廉政公积金制度处于试行阶段,存在很多操作上的问题。比如,江门市廉政公积金制度规定,如公务员5年内未有违纪行为,将可兑现累积金额的70%。这项规定使廉政公积金不可能发挥反腐的持久效力。容易使得在兑现70%后,公积金丧失对公务员的约束效力。有悖于设立公积金是为了提高腐败成本,遏制官员贪念的初衷。另外按照处分的程度扣除已存公积金,处罚力度过小,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
4.完善我国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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