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区永定镇城市建设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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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永定镇城市建设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门头沟区永定镇城市建设石龙高新技术产业用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门头沟区门城新城总体规划》和推进永定镇城市化进程,改善本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居住条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土地的集约利用,根据现行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龙高新技术产业用地项目在门头沟区永定镇区域范围内,实施住宅房屋及附属物和非住宅的建筑物征收,需要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适用《门头沟区永定镇城市建设石龙高新技术产业用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三条 为保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永定镇人民政府成立永定镇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负责实施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及政策解释。 第四条 征收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房屋及附属物给予补偿,并对符合规定的户籍人口予以安置。被征收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期限内完成房屋征收搬迁工作。 本《办法》中所称的征收实施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征收手续的单位。 本《办法》中所称被征收人是指房屋征收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表”或有效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标明的使用权人,本《办法》中所称房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第五条 本《办法》由永定镇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制定,并经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章 征收补偿安置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自房屋征收暂停办理事项公告发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房屋租赁、买卖;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五)户口迁入和分户(正常的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刑满释放、学生毕业确需迁入户口的除外); (六)变更房屋权属登记、抢栽抢种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第七条 征收人在征收安置工作开始前,应将房屋征收的相关政策、征收范围、征收规定期限和补偿安置办法等相关情况向被征收人宣传解释。 第八条 征收人应当与被征收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与区政府授权的定向安置房建设主体签订《定向安置房购房协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应列明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周转期限、违约责任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与安置房建设主体签订《定向安置房购房协议》。协议中应约定选房顺序、房屋户型、房屋面积、差价结算、入住时间、周转安置、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九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的原房屋及附属物归征收人所有,由征收人统一实施拆除。被征收人应将原“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表”或有效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或房产证明及承租、承包合同等相关房地产证明一并上交征收人。 第十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确定的征收奖励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自征收奖励期限届满之日起,由征收人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征收人有责任对征收补偿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三章 住宅房屋征收安置与补偿 第十二条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用货币补偿和定向房屋安置相结合方式。 被认定房屋面积的补偿由原房屋面积中实际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补偿和剩余房屋面积补偿两部分组成。定向房屋安置面积补偿按实际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数对原房屋进行补偿,剩余房屋面积补偿按认定房屋面积扣减实际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数后,以完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当被认定房屋面积小于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时,按认定房屋面积进行补偿。 定向房屋安置方式补偿 定向房屋安置方式补偿费=(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城市建设征收补助费)×原房屋面积中实际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数+房屋重置成新价+其他奖励及补助 (二) 剩余房屋面积补偿 剩余房屋面积=认定房屋面积-实际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 剩余房屋面积大于零时,对剩余房屋面积按照完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剩余房屋面积征收评估补偿价款={[(基准价格×k+剩余补偿房屋面积重置成新价)×因素修正系数]+新商品房价补贴}×剩余房屋面积+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 征收人负责提供定向安置房,严格按照市政府“三定三限三结合”的有关规定建设安置房,由被征收人购买。 第十三条 凡在征收奖励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出房屋的,被征收人可按照《门头沟区永定镇城市建设石龙高新技术产业用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期内的征收补偿费和各项奖励、补助费;超过征收奖励期的不可享受奖励期内特设的奖励费。 第十四条 对于在住宅房屋内从事生产经营,并拥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根据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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