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政府约用人员暨临时人员工作规则 - 嘉义市政府.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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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政府约用人员暨临时人员工作规则 - 嘉义市政府

嘉義市政府公有路邊收費停車場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府社資字第1011610761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府社資字第1021605966號函修正核備 第一章 總則 一、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則所稱臨時人員,係非依公務人員法進用之人員 第 三 章 服務守則 六、依本府規定時間服勤,不得遲到早退、無故離開。請假應先向單位主管提出,經核准後,始得離去。 七、上班時間,應佩帶識別證在指定處所工作或待命,不得聚眾談天嬉戲、酗酒、賭博、高聲喧嘩及其他不當之行為。 八、應服從管理人員調度及長官指示,不得逃避推諉,並應專心本職工作,不得從事外務或藉故在外遊蕩。 九、傳遞公文,對於文件內容,不得翻閱,並不得延誤時效;不得洩漏公務機密;對於公物用品,應保管愛護,節約使用。 十、臨時人員應遵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及臨時人員辦理事務維持中立注意事項(如附件)。 不得從事任何破壞團體紀律及影響機關聲譽之行為。不得從事任何破壞團體紀律及影響機關聲譽之行為。 十一、每日上下班應親至指定處所刷(簽)到、刷(簽)退。但因工作性質特殊,經單位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惟仍須逐日記載出勤情形。 十二、不得因職務上之行為或違背職務之行為,接受招待或收受饋贈、回扣或其他不法利益。 十三、離職時應繳回各種證件、經管之公有物品文件。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 十四、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於符合勞動基準法情況下,得比照本府職員規定辦理。 十五、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外出時,應於公出登記簿寫明事由及起訖時間,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始得離開工作崗位。 十六、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施輪班制或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本府交通處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十七、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工作班次每月更換一次。但經臨時人員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八、臨時人員應準時上、下班,並依規定按時刷卡(簽到、退),未按本府 規定刷卡(簽到、退)者為曠職。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以曠職論: (一)在工作時間內未經准許、無正當理由未辦妥請假手續擅離 職守者。 (二)請假有虛偽情事者。 (三)經查勤無正當理由不在勤者。 (四)委託他人簽到或簽退,經查證屬實者。 十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並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報本府社會處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應於事後補給適當之休息。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章 休假與請假 二十、臨時人員每年除五月一日勞動節得與服務單位協商於一個月內分批休 畢外,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除元旦、農曆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全員休假外,為配合業務需要,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訂之應放假之日,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並以排班輪值方式為之。早班值勤時間自八時起至十六時止。晚班值勤時間自十四時至二十二時。 二十一、臨時人員在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定期間年資未中斷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三十日為。臨時人員工作年資依下列規定計算: 之經本府機關同意相互轉僱,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因本府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者。 二十五、臨時人員請假、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給假,依照「嘉義市政府臨時人員給假ㄧ覽表」辦理(附表一)。 第 六 章 工資 二十六、臨時人員之工資,比照約僱三等核薪,係採按月計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自報到之日起支,離職之日停支。 二十七、曠職者滿一日應按日扣薪,未滿一日部分,累至次月繼續累計。 二十八、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二十九、報酬發給之時間配合會計科目編列核銷規定辦理。 第 七 章 考核及獎懲 三十、臨時人員之考核區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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