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PDFVIP

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PDF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通力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同和药 业”或“公司”)委托, 指派夏慧君律师、蔡丛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特聘 专项法律顾问, 就公司拟实施之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或“本激励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8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需全部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 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 实、完整、准确; (2)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全部有关事实, 且全部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3)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与印章真实无误, 公司 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有效, 所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 件与原件相符; (4)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 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1781002/CX/cj/ewcm/D2 1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 本所假设公司: 1. 所有提交予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 交给本所的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2. 所有提交予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 3. 各项提交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同原件一致,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 题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有关 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内容时, 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 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同和药业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申报材料的组 成部分或公开披露,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同和药业系由江西同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 年整体变 更并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关于核准江西同和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45 号), 中国证监会 核准同和药业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 同和药业于 2017 年3

文档评论(0)

duyingjie1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