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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关于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关于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延安西路726 号华敏翰尊国际大厦18 楼G-H 座 电话:(021)-6886 6816 传真:(021)-6886 6466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作为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与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与 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指派张文晶律师、王春杰律师为发行人本 次发行与上市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精诚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已于2011 年3 月22 日出具了《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和佳医 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法律意见书》)和《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 作报告》),于2011 年5 月27 日出具了《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和佳 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关于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律师 工作报告 (一)》(以下简称《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3-3-5-2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与 《法律意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 律师工作报告(一)》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律师 工作报告(一)》的简称和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精诚律师声明如下: 1、精诚律师依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 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及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精诚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 行人的行为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精诚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作为发行人申请发行和上市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4、精诚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 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 曲解,精诚律师对引用的有关内容将再次审阅并确认。 5、精诚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陈述进行了核查判断,发行人已向 精诚律师作出了所提供的全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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