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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组热血慈善协会章程
热血慈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广州市热血慈善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区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社会团体及从事社会福利工作的单位和有关部门自愿组成的全区性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而依法成立的对区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发动、组织社会力量,募集慈善资金,开展社会救助,扶助社会弱势群体,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热血试验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华慈善总会、安徽省慈善协会和六安市慈善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科技贸易学院学生宿舍二栋2A2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筹集和管理符合本协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及各类慈善基金;接收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收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收中华慈善总会和安徽省慈善协会、六安市慈善协会和区民政局委托的项目及其他捐赠;开展其它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积极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密切同港、澳、台地区的公益机构和公益性团体及个人的交流与工作,增进友好往来,引进慈善资金,扩大我区慈善事业的基金来源和发展能力。
(三)沟通社会与政府间的联系,发挥桥梁与参谋作用,呼吁全社会关心、支持我区慈善事业,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承办区管委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
(四)承担赈灾援助项目,接收、分配通过本协会捐赠的资产,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
(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性援助活动。资助和兴办安老、助残、助孤、助学、助医、扶贫、济困的各种社会福利活动,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
(六)严格遵照慈善资金捐赠者意愿,实施各项慈善活动项目。
(七)开展调查研究,组织慈善事业理论研讨及经验交流活动;编撰有关慈善事业的资料和书刊,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慈善事业的理论、经验和方法,为会员单位及会员提供业务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支持会员依法开展各种有利于公益性慈善事业的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设荣誉会员、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热心慈善事业,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为慈善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四)本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决定,可吸收区内文化、艺术、企业界、宗教界有威望,有影响的知名人士为特邀会员。
(五)本协会为便于同国内外(境外)的合作交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吸收国外(境外)有关人士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须经常务理事会一位会员介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团体会员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有权监督本会的工作及年度的财务收支状况,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理论研讨学术考察及经验交流等活动。
有依法享受慈善协会帮助和保护的权利。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接受本会监督,积极工作廉洁奉公,维护本会的团结和声誉。
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关心支持并积极宣传国家的福利方针、政策,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代表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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