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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功能性保健食品绪论
第一章 绪论
保健食品的定义和分类
(一)保健食品的发展历程
1、保健食品的发展概况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美国人类学家F. F. Armesto在其《食品的历史》一书中写道“食品完全有资格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物质,而民以食为天的说法一点也不为过”[1],其主要作用是为人类提供足够的营养素以满足生理需要,并满足消费者口味嗜好即色、香、味、型等要求,即一是要吃饱,二是要吃好。同时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从强调饱足以防止饥饿和强调食品安全而保证生存即从“营养足够”的概念向“营养最佳”的概念转变,开始关心食品可能有促进健康的作用,某些具有改善个体健康状况、减少一些疾病(如心血管病、癌症及骨质疏松)对健康的危害,或延缓这些疾病发展的食品,这类食品就是我们所称的功能食品(functional food)或保健食品(Health food)。
在我国,保健(功能)食品渊源久远,中华传统保健饮食和药膳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先秦时期的《山海经》中就有“欀木之实,食之使人多力,枥木之实,食之不忘,狌服之善走,服之不夭。”的描述,这里的多力、不忘、善走、不夭的含意就是食物有延年益寿、增强记忆、提高耐力和抗疲劳、强身之功效。史记《扁鹊仓公列传》记载战国时期名医扁鹊总结自己的医疗经验时写到:“为医者,当洞察病源,知其所犯,以食疗之,食疗不愈,然后命药。”提出了食疗、药疗并重的思想。唐代名医孙思邈在《备忘千斤方》一书中专辟“食治篇”,详细介绍了食治理论和谷、肉、果、菜等164种食物的养生保健和预防疾病的功效和应用,同时指出“凡欲治疗,先以食疗;即食疗不愈,后乃用药耳”。宋代《太平圣惠方》的“食治论”记载了28种疾病的食疗方法,并将食疗的作用总结为“病时治病、平时养生”。但是我国在保健食品的研究一直夹杂于中药的研究中,没有开展独立的基础理论与相关技术研究水平,导致目前我国保健食品领域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保健食品在我国真正形成工业化、规模化生产始于1980年之后。
1912年波兰化学家卡齐米尔·芬克(Casimir Funk)从大米中分离出了维生素B1,这种物质被确定可以防治脚气病,并提出“vital amine”一词(意为“维持生命的胺”),随后被命名为“维生素”(Vitamine),对于维生素生理功能以及对它的“缺乏症”的研究,使人类认识到通过补充维生素能很快使维生素缺乏引起的疾病得到缓解甚至治愈。
1935年美国提出了强化食品(Fortified food),1936年正式成立了健康食品协会,1942年公布了强化食品法规,对强化食品的定义、范围和强化标准都做了明确规定。美国将保健(功能)食品分为健康食品(Health Food)与膳食补充剂(Dietary supplements)两类。健康食品包括设计食品(designer foods)、功能食品(functional foods)和营养药物食品(nutraceuticals)三类,主要是通过在食品中添加功能成分的方式,增进消费者健康。膳食补充剂指采用膳食成分补充日常膳食的不足。
1962年在日本提出“功能性食品”这一名词,并围绕着食品的“调节功能”做文章,20世纪80年代早期日本政府资助了86个关于“食品功能的系统分析和发展”的特别项目;以后,文部省发起了对“食品的生理学调节功能分析”和“功能性食品的分析和分子设计”的研究。1989年4月,日本厚生省对功能食品做了进一步说明,指出“其成分对人体能充分显示防御功能,调节生理节律以及防御疾病和促进健康等有关身体调节功能的食品”,[2]提出了由药物保健向食品保健转变的思路。
1991年日本厚生省生活卫生局食品保健处发布“卫新第72号”文件,将普通食品以外的食品统称为“特殊营养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分为两类,一类为强化食品,另一类为特殊用途食品。其中特别用途食品又分成四类,一为病人用食品,二为孕妇、产妇、乳母用奶粉,三为乳儿用配方乳粉,四为特定保健用食品(food for specified health use, 简称FOSHU)。1991年7月,日本厚生省通过修改了的《营养改善法》、《营养改善法实施规则》,同时颁布了《特定保健用食品(FOSHU)标准法规》,将“功能食品”正式定义为“特定保健用食品”,其定义为“对于在饮食生活中以特定保健目的进行摄取的人,通过这种摄取能期待该种保健目的,将以此宗旨加以标名的食品称作特定保健用食品”。[3]并制订了《特定保健食品许可制导及处理要点》等配套性文件。要求“特定保健用食品”必须具有普通食品的形式,而且必须有明确的功效成分,但只能在《营养改善法》规定的范围内声称具有某种被认定的保健功能,绝对不能声称可用于治疗疾病。
1994年美国FDA颁布了《膳食补充剂健康与教育法定》,1997年又对此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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