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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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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法院调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制度。从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从无到有而一步步健全的历程来看,调解始终是和审判制度相伴而生的。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以法院调解为主的审判方式在国内深得人心,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有半数以上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是法院运用的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手段,其对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曾经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一些旧有的社会价值观发生了变化,利益主体越来越多元,权利观念越来越鲜明,国家权力在市民生活中的许多领域逐渐淡出,人们对诉讼目的的追求已越来越多地转向正义的实现而不再满足于仅仅是纠纷的解决,传统的法院调解制度已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日益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和诸多弊端,有必要对其加以完善和发展。
根据国外的经验,笔者主张,在民事诉讼体制转换的过程中,应当以诉讼和解制度配合诉讼调解制度。诉讼和解制度并不排斥法院在促进当事人之间和解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但法院的角色应该有所不同,法院不再是和解行为的主体而是促成当事人和解的辅助人。和解也是法院审理案件的方式和终结案件的方式之一。和解与调解的整合,不仅是观念上的转变,也是一种制度调整,可以避免调解制度中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分别论述调解与和解,并寻找两者之间的关系,思考在我国的国情下如何改进法院调解制度并将法院调解制度与诉讼和解制度整合加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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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院调解? 诉讼和解? 调解程序?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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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一、法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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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新中国几十年的民事审判实践中,法院调解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甚至一度成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受到立法、司法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偏爱和重视。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一些旧有的社会价值观发生了变化,利益主体越来越多元,权利观念越来越鲜明,国家权力在市民生活中的许多领域逐渐淡出,人们对诉讼目的的追求已越来越多地转向正义的实现而不再满足于仅仅是纠纷的解决,传统的法院调解制度已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日益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和诸多弊端,有必要对其加以完善和发展。随着时代的发展,从80年代初开始,立法机关对法院调解制度一再做出修改:从民事审判“十六字方针”的“调解为主”原则到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着重调解”原则,再到1991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自愿合法调解”原则。与此同时,法学家和法官们也开始了对当前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及其改革途径的探讨也研究。
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直接体现着国家法治化的进程和水平,关系到“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的实现,而对于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的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来讲,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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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对法院调节制度存在正负两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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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院调解制度的正面评价
????第一,法院调解结案对法官而言风险很小。因为判决不公,法官将可能承担错案追究的风险,判决也可能会导致当事人的上诉,而上诉后又有可能使案件被发回重审或判决被改判。生效的判决也可能会引发检察机关的抗诉或其他审判监督程序的发动。而判决一方当事人败诉也有可能因该当事人的不服而无止无休地告状。这些都会影响到对法官业绩的评价,然而,调解结案则避免了这些风险。因为调解结案以后不发生上诉问题,而且调解结案后很难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也很难针对调解的结果提出申诉,因此调解对法官而言是风险很小的结案方式。
????第二,法院调解结案有利于案件的执行。调解是通过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来解决纠纷的,调解的后果既然是当事人所自愿接受的,因此当事人应当自觉地执行调解协议,而不必过多依靠法院采取强制执行的方法。从实践来看,调解结案较之于判决结案,确实更能减少法院的强制执行,对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的的确少于判决。尤其是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可以避免当事人之间因诉讼而大伤和气,增加当事人之间的和睦团结。
????第三,法院调解结案较之于判决结案更为省时、省力。调解书的制作也较为简单,不必象判决书那样对所认定的证据、事实作出分析及需要谈出判决理由。尤其是法官不必对案件的定性、证据的判断、法律的适用、规则的解释等复杂的专业问题作出回答,这在当前法官的业务素质普遍偏低、某些法官习惯于依经验办案的情况下,无疑是十分有利的,尤其是对较为复杂的案件,调解结案方式十分简便和方便。
????第四、法院调解结案有利于安定团结和生产建设。
????第五、法院调解结案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法院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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