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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阻碍电子提单广泛应用几种因素

简析阻碍电子提单广泛应用几种因素随着国际航运业的快速发展,传统纸质提单体现出与现代国际货运不相适应的特性,尤其是在装卸两港较近的情况下,经常出现延迟抵港现象,从而导致无单放货及其它问题的出现。由此,国际航运业对提单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英国法官Antony在1989年提出了用海运单代替传统提单的主张。但是,海运单的运用却不能像提单制度那样为国际贸易带来便利和资金的高速流转。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脑及网络运用的普及,为提单的改革提供了一个坚实平台和广泛应用的物质环境,一种新颖的电子提单也就应运而生。 电子提单( 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 ,简称EBL),即是将传统的提单技术与EDI技术相结合,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传送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数据,代替了纸质海运提单记载和体现的内容, 并在承运人(Carrier) 、货主(Consignor) 或收货人( Consignee) 等相关货物运输参与方之间流转。由此可见,电子提单克服了传统纸质提单的众多缺陷,在效率、安全、成本、适应性等方面具有强大竞争优势。所以电子提单广泛应用于国际航运业当属情理之中的事,但长期的实践证明并非如此,原因何在?其限制因素有哪些?本文笔者仅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与同仁共论。 (一) 技术方面的限制因素 1.电子提单流转模式自身的缺陷。自电子提单问世以来,其流转模式主要有SeaDocs模式、CMI模式、BOLERO 模式。SeaDocs(Seaborne Trade Documentation System),即海上运输贸易单据处理系统,该模式被认为是促进可转让提单的电子传输的首次努力。但SeaDocs 模式在试验初期因其保险费用过高、容易泄漏并侵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等重大缺陷而告败。CMI模式即是《CMI 电子提单规则》下的电子提单,该规则通过密钥制度来实现电子提单的流转,其特点是以通知制度代替了背书方式,以掌握电子提单密钥的方式表示对电子提单的占有。但该模式是以承运人为中心,且承运人也不是独立于托收双方的第三方,可能会出现承运人参与欺诈的行为或泄漏货运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很难被接受。BOLERO(Bill of Lading Electronic Registry Organization)即“电子提单登记组织”模式。该模式下通过设立独立于运输当事人之外的权利登记中心来记录贸易中电子提单的流转,与SeaDocs 模式和CIM 模式相比,BOLERO 模式有效地解决了承运人责任过重、商业秘密泄漏、交易各方权责划分不清等问题,具有更高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因而受到了交易各方的广泛认同。BOLERO 模式被认为是现今处于领先地位的电子提单模式。 由此可知,在探索电子提单应用的进程中,电子提单的流转模式已有了较大的改进,但作为新生事物,其要在贸易和航运界得到广泛认同和应用,仍面临着技术上的障碍。 2.互联网技术的缺陷。电子提单的流转是以互联网为平台,虽然EDI技术已经发展到了一个较高的水平,但现实的实践表明互联网并非是完美的。信号传输过程中的数据意外丢失或被破坏,或被黑客窃取等潜在风险都无法避免,所以由于非法入侵或因病毒感染而造成的系统故障等都时刻威胁着交易的安全性。同时,由于黑客的非法入侵也使得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失去了真实性。 (二)法规制度方面的限制因素 现实而言,除电子提单技术上的缺陷外,法律制度上的缺陷也阻碍了电子提单的广泛应用,有效的法律支持及在法律制度下形成的有效的贸易环境是电子提单推广的关键因素。 首先是电子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问题。传统的纸质提单是以商业信誉为基础的物质实体,是能够让受让人足以信赖的物权凭证。电子提单要想得以广泛应用,必须使其具有纸质提单的同等功能――物权凭证,因为物权凭证是提单得以流通的基础。跟单信用证业务中的纸质提单即代表实物,长期以来也就形成了纸质提单这一有形的物质实体。电子提单只是一组数据,这一无形的提单同样承载着有形提单上所承载的信息,这一点上两种提单具有完全的共性,但电子提单的无形特性使得流通中的受让人缺少接受它的信心。其次是电子提单的有效证据问题。在诉讼或仲裁中,各国一般只接受书面提单“原件”作为有效证据。而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电子提单不具备传统的书面提单的有形“原件”的特性,此时电子提单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也就难以证明。然而目前国际上只有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极少数的国家以立法形式承认了电子提单的法律效力,其它绝大多数国家并未就此立法。这是电子提单至今未能推广的最为关键的限制性因素。 除立法缺陷之外的另一重要缺陷是有效制度的缺失。在电子提单的三种流转模式中,BOLERO是最为成功的一种模式,它在流通制度方面最为重要的突破是设立了一个独立于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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