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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超额利润税浅谈
澳大利亚超额利润税浅谈内容提要 澳大利亚政府计划从2012年7月1日对国内矿业公司征收40%的超额利润税(RSPT)。RSPT针对包括采掘和油气开采等高利润的资源型行业,对资源类企业的利润产生一定影响。比较哈萨克斯坦、阿尔及利亚和澳洲的超额利润税特点、征收目的和征收影响,预测澳政府征税举措的可行性,提出资源企业需要考虑的具体问题。 关键词 国际油气 税费 2010年5月2日,澳大利亚政府宣布,计划从2012年7月1日对国内矿业公司征收40%的超额利润税(RSPT),即对包括采掘和油气开采等高利润资源型行业的公司高于正常利润率的投资收益部分征税,税率为40%。此次RSPT将替代澳大利亚原有的资源税和特许权体系。这一税收计划一经出台便引起在澳大利亚经营的所有资源类公司激烈反应和社会普遍关注。 在此,我们根据澳大利亚方面透露的信息和我们掌握的相关资料,对超额利润税问题进行分析和比较,冀给在澳从事采掘和油气开采的企业提供参考。 一、澳超额利润税的计征公式与影响说明 (一)RSPT计征方式 RSPT={收入―支出―正常利润(总投资×正常利润率)―未计RSPT递延亏损}x 40% (二)RSPT实算 根据澳大利亚财政部的计算,2008年至2009年度澳大利亚资源行业原有资源税和特许权费占利润比例约14%,改为超额利润税之后占利润比例上升为30-36%左右。 假设资源项目利润为A,则原有资源税和特许权费为0.14A,新体系下由于没有资源税和特许权费,应计RSPT利润总额为1.14A,则RSPT为1.14Ax(30-36%)=0.34 A-0.41 A。 这样,企业税后利润为1.14A x(1―30-36%)x(1―28%)=0.525 A-0.575 A,相当于原有税制下的42.5-47.5%的所得税率。 (三)RSPT对利润的影响 RSPT相当于企业所得税增加约12.5-17.5%,将降低17-25%的矿业企业利润,对采掘业和油气行业产生一定影响。 二、有关国家超额利润税情况 新世纪以来,超额利润税开始在一些资源国(哈萨克斯坦和阿尔及利亚)对外油气合作中盛行。本文对相关情况作一介绍和比较。 (一)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 哈萨克斯坦2002年税法规定,超额利润税是根据合同者的内部收益率以滑动阶梯的方式计算的,其税基是根据通货膨胀调整后的年度累计税后净现金流;随后,2004年税法修正案对超额利润税的计征方式进行了调整。该修正案规定,净收入与支出项的比率超出20%的部分应计征超额利润税,这个指标与内部收益率的概念一致;哈萨克斯坦2005年税法修正案对超额利润税进行了又一轮调整,并沿用至今。该修正案规定,超额利润税针对公司净收入超出允许扣除项20%的部分计征,其税基是合同者按每一个单独合同的净收益,采用分段累进税率对超过税法规定征税界限的部分计税。允许扣除项包括矿税、操作费、投资、所得税以及以前年度的超额利润税。具体的超额利润税税率如表1。 (二)阿尔及利亚超额利润税 阿尔及利亚从2007年开始征收超额利润税,其征收目的是针对高油价给合同者所带来的超额利润。超额利润税的按照项目日产量水平,并按滑动比例征收,税基为合同者分成收入。具体的超额利润税税率如表2。 (三)三国超额利润税比较 1 征收目的 澳、哈和阿三国征收超额利润税的目的都是对合同者的高收入进行重新分配和严格控制,尤其是对因油气价格提升所带给外国石油公司的超额利润进行再分配和收入的转移。 哈萨克斯坦于2002年开始征收超额利润税,可以说是最早征收的国家。其征收的目的主要是对合同者收入超出一定支出的部分进行征税,征税原理类似于产品分成合同中的R系数,为资源国对合同者收入的控制指标。 阿尔及利亚于2007年开始征收超额利润税,与哈萨克斯坦不同,它是针对合同者的分成收入进行征收,不论合同者投入回收情况,一旦有收入即刻征收。阿尔及利亚出台的超额利润税背景主要是不断提升的油价,征收油价提升给合同者带来的超额利润。 澳大利亚计划于2012年开始征收超额利润税,所不同的是对于扣除利润后征税,有剩余利润征税,没剩余利润不征税,相对比较科学。其征税的背景一是今年提高的油气价格水平,二是为了澳大利亚国内大选出台的惠民政策。 2 征收影响 澳、哈和阿三国征收超额利润税对油气企业均产生一定影响。其中,阿尔及利亚的超额利润税相对苛刻,对合同者分成收入征税,对外国石油公司(IOC)影响较大;而哈萨克斯坦和澳大利亚的超额利润税相对合理,有利润再征税是其原理。对于新开发建设的油气田来说,超额利润税应是前面几年少,后面几年多,这对国际石油公司回收投资速度的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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