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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结算方式多种风险分析

信用证结算方式多种风险分析长期以来,不管是在高校教学中,还是在实际操作中,都十分强调信用证结算的重要性。有关国际贸易结算的教科书或其他宣传资料在讲解信用证结算方式时,通常侧重于对其安全性和科学性的介绍,而在介绍其他结算方式时(如汇付、托收等),又侧重于分析其风险和弊病。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难免出现迷信信用证,主观夸大其他结算方式风险程度的现象。因此本文就国际贸易结算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总结、归纳,得出以下几种风险: 一、银行信用风险 根据《UCP500》规定,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邀请和指示和自己主动开立的,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由此可知,信用证是银行开立的,承担第一付款责任。但是,有时由于某些原因,开证行和保兑行等不履行自己的承诺,拒绝向出口商付款,特别是一些中小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常常出现这种风险。因此,这就要求我们的企业在做出口贸易时,必须注意开证行的资产实力、信誉等各种因素。 例如,某年,我某公司向国外A商出口货物一批。A商按时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我公司按时装船并向议付行交单(单证严格相符)。不久后我方接议付行通知,称该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了,故不愿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有关经营人员也不知去向,而此时,货已由A商提走,我出口公司对货物失去了控制权,能否按时、全额的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A商的信用,银行信用转为商业信用。此种案例在出口贸易中经常遇见。要是进口商信用不佳,则出口公司则陷入追讨货款的马拉松战中;或是恰逢该货物市场价格下跌,进口商也会恶意要求降价,出口商则为了能早日收到货款,不得不做出让步,以削价方式了事,从而对他们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二、单证不符的风险 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交易,出口商只有按照信用证规定提交全套单据,才能从银行取得货款。有的信用证要求出口商提交种类繁多的单据,出口商在制单工作上的任何疏忽,都会造成单证不符、银行拒付的后果。 例如,某外资企业出口货物一批,买卖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为CIF条件,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在向轮船公司支付全额运费后,取得了由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但制单人员在提单上漏打了“Freight prepaid”字样,当时正遇上市场价格下跌,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意见,以所交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UCP500》规定,银行的付款完全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为条件的,所以要求交付的单据严格做到正确、完整,特别强调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才能保证及时收汇,若有不符之处,银行有权拒付。本案中,信用证规定CIF条件,显然由卖方预付运费(Freight prepaid),提单中漏掉未显示此内容,就构成了单据与信用证内容不符,不管实际上卖方确实已交运费,银行有权拒付,因此,卖方不得不吃这哑巴亏,最后,出口商被迫委托我驻外机构在当地处理了货物,损失数万元。 单证不符,有时候也是由于买方造成的,例如,我某进出口公司与欧洲某客户达成一笔圣诞节应季礼品的出口交易。合同中规定,以CIF为交货条件,交货期为2000年12月1日以前,但合同未对买方的开证时间予以规定。卖方于2000年上旬开始向买方催开信用证,经多次催证,买方于11月25日才将信用证开抵我方,由于收到L/C的时间较晚,使得我方于12月5日才将货物装运完毕,当我方向银行提交单据时,遭到银行以单据不符为由拒付。本案中,虽然是由于买方迟开信用证造成我方所交单据不符,但是,按照信用证业务规定,银行有关各方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履约行为,我方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完成装运,银行当然可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三、软条款风险 软条款风险指的是进口商利用出口商缺乏国际贸易知识和经验及急于出口的心态,在信用证中设有一些对进口商有利而出口商却难以控制且不易发现的条款,该条款可能导致出口商难以履行合同或给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解除付款合同埋下伏笔。信用证的软条款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出口商能否按时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并得到付款将取决于开证人或开证行的意愿,结果常常使得出口商受制于人,最后不得不丧失一部分贸易项下的利益,如被迫同意降价销售、接受延后付款的安排等。 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很多, 可归纳为以下五类: 1.信用证暂不生效, 而生效的主动权在申请人或开证行、通知行等手中。例: This credit will be operative only after receipt of further instruction.本证在开证行另行通知后生效。也就是说, 开证行或进口商只要不通知, 信用证就无法生效了。 2.限制受益人提供的单据, 而这种单据通常是很难获得或必须由申请人或开证行、通知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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