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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进口融资几种风险分析
信用证进口融资几种风险分析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结算方式,同时也是进出口商最常用的贸易融资工具。信用证是银行开立的有条件付款的书面承诺,由于其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同单纯以商业信用为保障的汇付、托收等结算方式相比,信用证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给买卖双方提供了更为可靠的保障,同时也使得使用信用证进行融资的可能性大大增强。由于贸易融资业务本身具有周转速度快、收益较高、风险较小并且容易控制的特点,商业银行也非常乐意为客户提供该项服务,尤其是利用信用证进行的贸易融资业务更加受到各方欢迎。但是,从资金提供者的角度分析,信用证融资中存在很多风险点,尤其是在进口信用证融资中,由于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而绝大多数情况下,开证行同时也是提供融资方,因此面临着很大的风险。本文选择了进口信用证融资中出现的几种问题进行分析,这些问题或者由于比较隐蔽,或者由于从业人员经验不足,可能被隐瞒或者被忽视,从而造成银行资金损失。 进口信用证融资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开证额度、承兑信用、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在常规银行业务中,对于这些融资业务中的风险点都有一定程度的把握,也都设计了相关的制度安排,尤其是对开立信用证的环节,各家商业银行都很重视,大都有完善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内控机制,如客户资信调查、开证保证金及担保落实、贷款审批流程等等。但是,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证合谋诈骗和套取银行信用的手段也相应的推陈出新,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进出口商尤其是子母公司合谋套取银行信用的风险 在进出口业务中,申请人通过缴存部分保证金、其余使用授信的方式开立大额远期信用证,出口方则装运缺斤少两价值低廉的货物,甚至提交伪造单据,骗取开证行承兑,然后受益人凭开证行的承兑在国外议付行进行贴现,并将贴现款通过非法渠道流入国内供进口方使用,这样进出口双方通过合谋,利用开证行的承兑获得了资金融通。20世纪90年代,由于我国银根紧张,贷款相对困难,采用这种方法融资的案例不在少数,如牟其中案、李钢鸣案,其中牟其中案涉案金额超过3500万美元,李钢鸣案涉案金额4300亿美元。以牟其中案为例,南德集团采取虚构进口货物的手段,通过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在中国银行湖北分行骗开信用证,然后通过其在香港的关联公司即信用证的受益人,伪造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并提示给开证行,获取开证行承兑,之后在香港银行贴现,然后将国外贴现资金打到国内,用来归还之前的信用证付款,或者作为保证金滚动授信开证,导致授信金额越来越大,该案中共开证33份,开证总金元。如果整个过程运作正常,那么其中的风险不会暴露,但是一旦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资金链就会断裂,开证行由于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不得不按时付款,从而遭受坏账损失。 (二)担保提货操作不规范导致的风险 提货担保是信用证方式下对进口商的一种融资,开证行应进口商要求,向承运人签发银行保函,要求承运人无提单放货,因此引起的风险由银行承担,开证行就此放弃了对货物的控制权,视同放单。因此开证行在出具担保时,会要求进口商提供书面保证,放弃拒付权力,有些银行同时要求进口商签订信托收据,以明确货权仍然属于开证行,进口商只是作为开证行的受托人代为提货、仓储和处理货物。可以说,银行在担保提货业务中的前期准备工作是比较充分的,但是在后期却有所忽视,不重视保函的回收。担保提货的银行保函多数是不自动失效的,也就是说,银行需要以正本提单换回保函,才能使之失效。很多银行在具体操作时虎头蛇尾,忽略了回收保函的重要性。国际商会第535号出版物中列举了一个进出口商串通,以提货担保的方式欺骗开证行的案例,该案例中银行遭受了很大损失,造成了信用证项下的双重支付,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案例的内容如下: 某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在申请人交纳100%保证金的情况下,为其开立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其中单据要求全套3/3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由于货物早于单据到达港口,进口商要求开证行出具提货担保书,并凭以提走了货物。之后议付行寄来的单据中,并没有规定的全套3/3海运提单,而是代之以申请人签发的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开证行随即将这一情况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接受,并要求开证行对外付款。开证行以为既然有申请人的100%保证金,申请人又同意付款,自己又签发了提货担保书,便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外付款。付款后数日,另外一家公司持正本提单来到开证行,要求开证行对此提单付款。开证行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是申请人已经逃逸,而正本提单持有人由于得不到开证行付款,随即向法院起诉船公司,船公司又凭借银行保函起诉开证行,最终开证行败诉,被迫支付了该提单项下的款项。 该案例中,开证行对于担保提货的后期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没有考虑到以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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