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法律 构建及谐社会(三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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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法律 构建及谐社会(三篇)

信仰法律 构建及谐社会(三篇) 信仰法律 构建和谐社会 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就伴随着各种纠纷的产生。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进步,纠纷的解决方式逐之发生变化,换言之,纠纷解决方式的进步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缩影。现代文明社会中,司法在社会功能系统中首先是作为一种冲突解决机制而发挥作用,司法产生和存在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处理衍生自社会生活的各种利益冲突。人类的经验已经表明,一定权威的存在,是纠纷得以解决的前提,因此,司法只有树立必要的权威,才能真正促使纠纷的解决。纠纷的及时、公正、终局性的处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保障。 我国今天所建构和操作的具有多元化的形式特征以及具有正当性诉求的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基本上是一种西方化的体制,它是从清末维新变法开始移植,后经较长时间的嬗变,中西文化交互作用以及社会变革的影响而形成。这种体制,从其形式特征以及基本构架,均需要树立司法权威。然而,就我国目前国情来看,司法权威并未得到应有的维系,诉讼当事人因程序的反复启动,长期或者不断地陷入讼累,其生活和利益始终处于不安定的状态之中,从而严重影响了现代和谐社会的构建。 文化传统的差异和大众观念的障碍是产生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首先,文化传统上的差异使司法权威缺乏理念上的支撑。中国文化基本精神是和谐,和谐的重要标志是“无讼”,在此管理目标之下,法官角色是勉强为之,裁判功能是管理的附属功能,在这种观念背景与价值目标之下,不可能产生对司法审判功能的重视和对法官权威的尊重。其次,大众观念上的障碍使司法权威缺乏民意上的基础。大多数民众的传统观念中,司法及其官员是国家权力体系的一种,是官员集团中的一员。将司法权作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中立性权力的观念,将司法阶层作为居于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中立的仲裁者的观念与我们的传统是格格不入的。在政府视司法为实现政府职能的工具、司法只能为政府保驾护航的情况下,司法只具有工具价值。 西方国家有对法律信仰的传统和文化根基。正如伯尔曼说:“相信上帝是一位公正的法官,基督将降临作为一位法官,这种信仰对于东西方教会的法律价值的发展也具有重要作用。”而且不仅如此,这种观念对世俗法制的发展也具有重要作用。因为它一方面强化了审判的作用与意义,另一方面它也将法官神圣化了。至高无上的上帝是一名法官,那么具有法官名分和功能的世俗的裁判者也应当是尊贵的。当然,对法官权威的尊重是建立在民众对法律的充分信仰的基础上,只有民众在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后,才可能真正尊重法庭尊严和法官权威。正所谓,“没有民情的权威就不可能建立自由的权威,没有信仰也不可能养成民情”。 树立司法权威,以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是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在我国更应重视在观念上培养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只有民众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后,裁判者的判决才能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同和尊重,也自然具有其应有的效力,使得法庭以和平、权威的方式确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初衷得到实现,使法律实施的确定性、安定性和和平性等这些构建和谐社会所必要的法治原则和目标才能得到维护。 尊重法律守望和谐 和谐是一个深富魅力和吸引力的词汇,和谐社会是一个令人向往的境界,总会使人情不自禁地联想到《论语》中描绘的“熙来攘往,如登春台”的画面。在这个社会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人与人和睦相处,人与自然浑然合一。但我们知道,和谐社会不会一夜之间突然诞生,它的建设是一个需要付出艰苦努力的漫长的历史进程。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有限、人们的道德水准还不够高的今天,违法犯罪现象还远难禁绝。而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是对既有秩序的破坏,背离了和谐社会的内在需求。正是从这个角度观照,我们看到了法律之于和谐社会的重要性。法律的使命就是要救济被损害的权利,重建被打破的平衡,恢复被扰乱的和谐。 前几天碰到一个案子,案情并不复杂,却给我们带来许多启示。四个年轻人因为纠纷而斗殴,其中一位用利器将其他三人分别击打成重伤和轻伤。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被告人对情急之下发生这样的事情后悔莫及,及时向受害者赔礼道歉并赔偿了医药费近十万元。受害一方也被被告人的行为所打动,于是联名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判处。法院考虑了各方面的因素,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案件发生到这里似乎已经划上了一个句号:被告人损害和谐秩序的举动因为法院的判决受到了惩罚,受害人被侵犯的权利也得到了救济和补偿。但是事情并未如预料的到此结束。一年以后,受害人因故改变了想法不断到检察机关申诉,以法院判决畸轻为由要求检察机关启动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面对受害一方的反复上访和法官在自由裁量权限内作出的判决,检察机关如果依照法律规定认为法院的判决偏轻而提出抗诉,似乎并无多少不妥,但这对于已经被修复的和谐、对于非常有限的司法资源而言,又有多大的益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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