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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二十六年风雨路
人民检察二十六年风雨路2008年6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三十周年纪念日。
三十年前的这一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一号文件,向世人宣布:“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七八年六月一日开始办公。”从这一时刻起,人民检察事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恢复重建,发展壮大,为巩固国家政权,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惩治腐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的建立
在纪念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的日子里,我们不能不追忆在人民共和国前二十六年里,人民检察制度探索与发展的历史瞬间。
硝烟尽散,朝霞满天。在消灭国民党反动派残余力量的声声捷报中,新生的中国犹如喷薄欲出的朝阳,涌动在东方地平线。共和国的历史作了这样的记录: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召开。会议制定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历史性文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组织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为建立新中国国家制度奠定了政治基础和法律基础。《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以为国家政务最高执行机关;组织人民军事委员会,以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
1949年10月1日下午2时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
1949年10月1日下午3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庆典在天安门广场隆重举行。毛泽东主席和其他党和国家领导人登上天安门城楼,向世界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
194g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任命李六如、蓝公武为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任命罗瑞卿、杨奇清、何香凝、李锡九、周新民、陈绍敏、许建国、汪金祥、李士英、卜盛光、冯基平等11人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委员组成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
1949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中南海勤政殿召开,会议由罗荣桓检察长主持,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决定11月1日启用印信,正式办公。
1949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第二次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审批。
1949年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毛泽东主席批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
1950年8月毛泽东主席批准《各级检察署工作人员任免暂行办法》。
1951年9月4日毛泽东主席发布命令公布《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
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从组织上、制度上完成了历史性的奠基。
从1950年开始着手组建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得到了中共中央、中央人民政府和毛泽东主席的关怀和重视,在一年内先后四次分别由中共中央发布指示和经毛泽东主席批准下达文件,督促检察机关的建设。其中9月4日中共中央向各级党委发出《中共中央关于建立检察机构问题的指示》。全文如下:
各中央局、分局并转各省、市、县委:
苏联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保障各项法律、法令、政策、决议等贯彻实行,是起了重大作用的。我们则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才开始建立检察制度,正因为它是不同于旧检察的新工作,很容易被人模糊。但因为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武器,故必须加以重视,望各级党委讨论并负责:(一)限于本年内,将各大行政区各省、市检察署,全部建立、已建立的则加以充实;(二)某些专区及县选择重点建立;(三)一九五一年普遍建立各县检察署;(四)调配一定数量的老干部作骨干,附以若干纯洁的知识青年。担负检察责任的干部(指非技术事务性的工作干部),必须政治品质优良,能力相当,作风正派之人,不可滥竽充数。因为这不同于普通司法机关。(五)各级正副检察长必须有一能力较强资型较高的老干部负专责,切不可全是兼职,致同虚设,是为要。
中央 九月四日
这篇历史性的文献,强调了人民检察署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不同于普通司法机关的司法机关;对检察干部的调配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对建立各级检察机关作了具体的安排。充分表明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对检察工作的重视。
1950年底,最高人民检察署设在全国五大行政区的检察分署已全部建立,全国50个省、直辖市和省一级行政区有47个建立了检察机构,并在一些重点专区和市、县建立了人民检察署,调配干部1000余人。到1953年全国共有检察干部5067人。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庄严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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