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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干涉国际法探究
人道主义干涉国际法探究1 人道主义干涉的内涵
近代国际法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可以追溯到16世纪,近代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在其著作中便对此有所提及。权威的《奥本海国际法》对人道主义干涉作了以下定义:“当一国国内存在着有组织的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的行为,而该国无力制止这类行为或者干脆就是这类行为的采取者、主使者或纵容者时…国际社会未经该国同意所采取的针对该国政治权力机构,旨在制止这类大规模践踏人权行为和满足该国人民最基本生存需要的强制性干预行动”。 人道主义干涉的内涵可以分为“人道主义”及“干涉行为”两个部分加以分析。一方面,人道主义干涉系出自人道主义的目的,且一般加以该行为“对人民施加残暴或迫害的罪行,以致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并且震撼人类良知”的修饰。当然,“人道主义”的这种界定是十分模糊不清的,极易成为各干涉国欲行其不义行为的借口。“干涉行为”系指干涉国出于对他国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所采取的强制性干预措施。至于干涉的方式,则有广狭义两种理解,狭义论认为,干涉的方式限于武力干涉,而广义论则将干涉的方式扩展到其他强制性方式。由此可见,人道主义干涉系指干涉国出于保护他国基本人权之目的而对他国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施加的各种形式的干预措施。
2 人道主义干涉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2.1 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原则。一般认为,国家主权原则是现代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家与国家必须相互尊重主权。人道主义干涉是对一国内政的干涉,它与国家主权原则相悖。笔者以为,诚然,国家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然而,《联合国宪章》也规定在特定条件的情形下,安理会可授权一国或多国采取各种措施制止在一国境内发生的大规模侵犯基本人权行为。如果干涉行为与一国主权相悖,何以单方的干涉行为非法,而集体的干涉行为合法?事实上这两种行为都违背了被干涉国的意志,若以上述传统的主权观观之,则无疑都侵犯了被干涉国的主权。显然,主权不是绝对的,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相反,在研究人道主义干涉时,不应僵化地简单讨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的焦点可能不只于此。Nico Krisch 正确地指出,人道主义干涉的矛盾焦点并非在于人权和主权之争,而是在于人权和“和平”之争,即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与维护和平的国际秩序之间的争论,“和平的秩序”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主权,此观点具有更高更远的前瞻性,笔者深以为然。
2.2 人道主义干涉与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从主权概念引申出来的一个国际法概念。一个国家享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不受他国干涉。
然而,从国际人权法的现状而言,一国的人权状况并非仅仅是其主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家依据相关条约及国际习惯承担着多层次的国际法义务。学者指出,国际人权法除规定了国家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之外,还包含着另外一层非常重要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一国与“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国家负有首要义务,国家在国际人权法下的义务,可以总结为承认,尊重,保障和促进,以及保护人权四个方面,这些方面共同构成了对人权的国家保证。 毋庸置疑,人权在很大程度上已超出内政的范围,不再纯属国家管辖范围内的事项。由此可见,内政的内涵并非确定无疑,且人道主义干涉又涉及模糊不清的界限,因此,单就理论而言,两者并非绝对抵触。人权保护的国际法体系日益发达的演变过程表明,不干涉内政原则在人权领域的适用要加以适当的限制。
3 人道主义干涉新的视角:“保护的责任”
传统的人道主义干涉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巨大争议性,使得人们开始思考从新的视角来缓解这些争议。2001年12月,“干预和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ICISS)发表其研究报告对“保护的责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保护的责任”的基本原则是:首先,国家主权意味着责任,而且保护本国人民的主要责任在国家自己身上;其次,当人民因内战、叛乱、镇压或国家陷于瘫痪而遭受严重伤害,且当事国不愿或无力制止这种伤害的时候,不干涉原则就让位于国际社会的保护责任。
不难看出,“保护的责任”所阐述的中心议题,仍然是人道主义干涉问题。它从那些”最低限度的一致”出发,提出主权不仅包括最高权、独立权等权利,还包括尊重国内所有人基本权利的责任,如果本国不愿意承担该责任,那么必须由更广泛的国际社会来承担这一责任。因此,“保护的责任”的理论实质,就是一种新视角下的人道主义干涉理论。 甚至,“保护的责任”理论被认为是迄今为止人道主义干涉有关争论中最具影响力的贡献。“保护的责任”使人道主义的讨论具备了基本的前提,人们可以共同地不加偏见地讨论这个问题。 联合国大会对于该报告亦给予相当的肯定,这一点似乎是矛盾的:因为大会中许多国家并不会支持人道主义干涉,但却赞成“保护的责任”,即便“保护的责任”被认为只是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转换。当然,笔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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