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老年人出行平安.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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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老年人出行平安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老年人出行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年 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 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老年人出行平安意外伤害保险”简称“老年人出行意外”。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 投保范围 男性年满 60周岁,女性年满 55周岁的城乡居民,身体基本健康,生活能自理者,可作为本 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保险费和保险金额 本保险保险费每份为人民币 10元,保险金额每份为人民币 3500元。最高投保份额为 20份。 第六条 保险责任 本保险为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内,在境内因交通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 残疾,本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保险金。 一、因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二、因交通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交通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意外事故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 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 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本公司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超过 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 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该 被保险人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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