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式司法的法律、社会与政治后果.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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径以及民意传播的背后因素,但根本上还是在西方司法独立法治观的价值支配下进行的,所以其虽然 提出了问题但没有能够真正地把握研究的对象,更不要说分析其内在的运行逻辑了,这是让人扼腕的。 为此,基于整体性和内在视角,会发现当下的民意形成以及所发挥的功能实质是与民意所处的历史情 境相容而共生的,反过来说,当约束性条件发生变化之时,民意的形成机理及其功能也会发生变迁的。 六、结语 经由借助于《(民粹主义司法》一文中的诸多观点而加以展开的讨论,目的并不在于向刘教授发难, 讨论的目的在于希冀借助文章中提出的问题加以发挥,从而展现民意对于当下的司法实践、法治建设 乃至是整个社会转型所具有的意义。同时也在于指出,如果总是以外在视角作为研究中国的进路的话, 那么我们永远不会触摸到一个真实的中国,要是总是“按照西方的理论、概念来改造中国,把中国的 整个历史和经验当成一个有待改造的材料”,①那么我们永远也不会发现更不可能解决真正的中国问题。 传媒式司法的法律、社会与政治后果 瞿廷英1 王凤涛2 当诉讼案还未了结而法庭正在积极审理的时候,任何人不得对案件加以评论,因为这样做实际上 会给审案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如影响法官、影响陪审员、或影响证人,甚至会使普通人对参加诉讼 一方产生偏见。……我们决不允许法院以外的“报纸审讯”、“电视审讯”或任何其他宣传工具的审讯。 ——丹宁勋爵② 案件与“媒体审判” 四川泸州“二奶继承案”一直被作为例证“媒体审判”的典型案件,③本文将从这起案件的审判 谈起,兼顾引起轰动的“媒体审判”多起案件的审判结果,分析传媒式司法的一系列后果。④ 蒋伦芳与黄永彬于196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较好。因双方未生育,收养一子。1990 年7月,被告蒋伦芳因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原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房屋一套。1995年,因城市建设该房 作者单位:1.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①曹锦清:《如何研究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4页。 ②[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杨百揆、刘庸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0~51页。 ③“媒体审判”用来代指媒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 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通过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一些国家通过法律或者新闻职业道德规 3页。 范来禁止和防范这类行为。参见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 ④传媒式司法在此限定为,案件引起媒体和民众广泛关注,且媒体和民众对判决结果有明确的期待的情况下,法 院对案件作出判决的过程。 · · 16 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住房一套作还房安置给了被告蒋伦芳,并以蒋伦芳个 人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1996年,遗赠人黄永彬与原告张学英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 房非法同居生活。2000年9月,黄永彬与蒋伦芳将蒋伦芳继承所得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的房产 以8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蓉,但约定在房屋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蒋伦芳承担。2001年春节,黄永 彬、蒋伦芳夫妇将售房款中的30000元赠与其子黄勇在外购买商品房。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病 晚期住院治疗,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 州市江阳区新马路住房所获款的一半40000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赠与原告张学英所有。2001年 日,遗赠人黄永彬去逝,原、被告双方即发生讼争。法院最终以“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 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为由,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 的诉讼请求,①这一判决赢得了公众的赞同,却招来了为数不少的法律人的非议。 对于判决结果,持反对观点的人强调媒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批评存在“媒 体审判”,认为是由于该案巨大的新闻价值,新闻媒体全程报道这一案件,却一边倒地认为破坏他人 家庭的张某无权继承黄某遗产,以至于强烈的道德义愤压过了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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