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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本科交换生成绩管理暂行规定.pdf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交换生成绩管理暂行规定
(2008 年 7 月制定,2011 年 6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参加国外、国内高校之间交流项目,做好交换生学分
与成绩认定工作,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根据我校相关规定选拔赴国内外高校学习,
且学习期限不少于一学期,不超过二年的本科学生。在交换期间的学生统称交换生。
第二条 交换生到对方学校学习前要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在对方高校培养期间,其
在在我校的学籍不变。
第三条 交换生申请赴对方学校交流学习之前,需根据双方学校培养计划,制定出切实
可行,并由学院、教务处认可的交换期间的培养计划。参加交流项目的学生应选择与自己本
专业相同的专业就读,如因项目原因需调整专业的,必须符合《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
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要求,并办理转专业手续后方可调整专业。
第四条 学校承认交换生按照培养计划在对方取得的全部学分。对如期完成交换期间双
方学校认可的培养方案的交换生,其交换期间的课程采用置换替代的方式。
第五条 如果交换生未按交换之前确定的培养计划修读课程,或未完成交换之前确定的
课程,或中途退出交流项目,交流学习结束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其在对方修读课程按我校
培养方案进行课程认定,对所缺课程,可采取以下处理方法:① 回校后补修;② 经相关课
程的任课教师及学院批准,经教务处审核并补选相关课程后,直接参加期末考试。
第六条 交换生在对方学校交流学习期间所取得学分的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的对
应关系,即一般课程 16 学时计 1 个学分,实验及实践类课程 32 学时计一个学分。
第七条 成绩记载转换:
在国内、国外期间学习课程全部以中文名称、学分、成绩记载于教务网学生成绩信息中。
对方学校提供的正式成绩原件存档。
成绩转换有以下几种标准:
(1)对方成绩标准与我校相同时,直接转换;
(2)对方为 A 、B 、C、D、F 五等时:A :95 ;B :85 ;C :75 ;D :65 ;F :40
(3)对方高校成绩以 “A+ 、A 、A-、B+ 、B 、B-、C+、C、C-、D+ 、D 、D-、F+、F”
等级的形式记载,则根据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
绩。
成 绩
A + A A- B + B B- C + C C- D + D D- F+ F
等 级
百分制成绩 100 95 90 89 85 80 79 75 70 69 65 60 50 40
(4)若有其他计分形式,需提供对方高校成绩记载标准供我校参考。
第八条 参加国外(境)外高校交流项目的交换生成绩处理流程:① 学生提供对方学校
原始成绩单及翻译件一式三份到国际处② 国际处审核原件及翻译件,无误后由国际处主管处
长及项目负责人签字后交教务处③教务处依据交换生出国(境)前备案的培养方案进行审核,
完全按培养方案修读并取得所有学分的课程,由教务处直接置换,需学院认定的课程转学院
认定④学院认定后,由教学副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⑤教务处网上公布成绩。
第九条 参加国内高校交流项目的交换生成绩处理流程:① 学生提供对方学校原始成绩
单一式二份到教务处②教务处依据交换前备案的培养方案进行审核,完全按培养方案修读并
取得所有学分的课程,由教务处直接置换,需学院认定的课程转学院认定③学院认定后,由
教学副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④教务处网上公布成绩。
第十条 交换生在免研排名时,在完成交换期间的培养方案的前提下,按在我校期间修
读的课程计算,在其他学校取得的课程不参与成绩排名计算。
第十一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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