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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自治中边缘主体的参与困境及对策.pdf
2016年9月 理论学刊 Sep.2016
第5期 总第267期 TheoryJournal Na.5$er.No.267
社区自治中边缘主体的参与困境及对策
陈磊,傅永军
(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要]社区自治是目前我国城市居民依法参与并处理所在社区公共事务的一种基层管理方式。理论上而
言,社区自治的主体应该是由生活在本社区内的所有居民集体构成,但在实际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社区居民都积极
参与到自治管理活动中来,社区自治中的边缘主体指的是那些受自身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极少或者根本不参与自治
活动的社区居民。有资料表明,目前边缘主体在大部分城市社区的居民当中所占的比例很大,该群体的存在直接阻
碍了社区自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既有边缘主体自身参与意识的缺失,同时也有以居民委员
会为主导的社区自治制度方面的欠缺。因此,在制度层面只有转变居民委员会传统工作方式和管理理念,同时加快
制度创新力度,提升基层组织活力,积极拓宽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的形式和途径,边缘主体问题才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关键词】社区自治;边缘主体;居民委员会;参与机制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09(2016)05—0098—07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化和城市经济的迅速发展,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城
市建设将继续保持高速发展态势。为了适应这一发展趋势,提高政府城市管理能力,2016年由中共中
央和国务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
未来我国城市进一步的建设和管理指明了方向。该《意见》出台所针对的一个现实乃是我国城市人口
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城市居民结构的日趋复杂,城市居民管理工作压力日趋增大,对我国各级政府尤其是
基层政府而言,如何有效地进行城市管理、化解社会矛盾、满足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各项合理需求,将是
未来一段时期行政管理探索和创新的重点。为此,《意见》中特别强调要完善城市基层治理机制,加强
城市社区建设。众所周知,社区是构筑一个城市的最基本单位,是每一个生活在城市中的公民起居作息
都离不开的处所,因此社区治理和建设的高下优劣直接关系着党和政府城市管理工作的成败。就社区
治理而言,早在1989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
该法在城市中确立了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主导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社区居民委
员会在协助政府管理辖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和化解居民矛盾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伴随
着我国社区治理理念由政府指导、实施对居民有效控制和管理向完善居民自治、以全体居民的公共福利
为目的的社区自治理念过渡,长期在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向
其自治理念归位时不可避免地暴露出其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在对山东省济南市城区下辖几个具有代
表性的社区进行调研后发现,目前社区自治活动中存在的一个突出的问题乃是居民参与其所在社区自
治实践活动的程度普遍不高,其最突出的表现在社区总人El中占相当大比例的一部分居民极少或根本
不参与所在社区的治理活动,以致形成社区自治中的“边缘主体”。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既有居民参与
[基金项目]本文系济南市软科学项目“商谈民主与城市社区现代治理模式研究——以济南为例”(项目编号:
20130215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陈磊,男,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博士生;傅永军,男,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暨中国诠
释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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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自治中边缘主体的参与困境及对策
意识上的匮乏,同时制度方面的不足我们也不能忽视。因此,如果要进一步推进我国的社区治理建设、
完善社区自治,就势必要对边缘主体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并予以恰当解决。
对“社区”(community)一词最早作出界定的是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他认为共同体或社区是建立
在所谓“人类意志”之上的,是自然或历史形成的一种有机体①。当然,滕尼斯的观点主要是立足于对西
方历史中共同体的演进所进行的考察,其所指涉的社区也不能与我们今天所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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