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第十一课美国的三权分立制
2.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作为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一项原则,为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所广泛采用,其中美国最为典型。 美国的三权分立 一、三权分立制的积极作用 二、三权分立的阶级局限性和消极作用 三、三权分立的本质 三权分立的弊端 一、三权分立制的积极作用 有利于反对封建专制,调解资产阶级内部各集团的利益,维护资本主义民主制度。 制宪会议 二、三权分立的阶级局限性和消极作用 1.它是协调资产阶级内部权力分配的一种机制。 2.三大权力机关之间相互扯皮,导致效率低下。 (1)当一个政党控制总统职位,另一个政党控制国会时,总统与国会之间常引起混乱、拖延和推卸责任,导致效率低下。 (2)当国会参议两院分别由两个政党控制时,国会参议两议两院之间也会内耗严重,常引发混乱和推卸责任,导致效率低下。 * 美国白宫 导入新课 奥巴马在白宫会见王岐山和戴秉国 美国国会 美国国会就7000亿美元金融援助计划的审议 美国最高法院 专题三 联邦制、两党制、三权分立:以美国为例 三权分立:权力运行的规则 三种权力的相互制衡 三权分立的弊端 第十一课 美国的三权分立 知识目标: 一、了解美国选择三权分立作为其整体的缘由,三权分立的核心内容是权力分立、制约和平衡。 二、掌握美国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是怎样具体分立的。 教学目标 能力目标: 态度、情感与价值观目标: 运用三权分立的知识分析美国及当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设计意图。 一分为二的看待美国的三权分立制 重点: 难点: 三权分立的弊端 三权分立:权力运行的规则,三种权力的相互制衡 教学重难点 美国的国会、总统、法院是如何相互制约的? 比如说,国会作为立法机构通过了一个法案,总统作为行政机构可以表示不同意,并且行使他的否决权,国会如果坚持,就必须达到三分之二的票数才能立这个法。相反,总统提出的法案,也必须经过国会的投票,国会可以通过,也可以反对。而作为司法部分的最高法院,有权对总统和国会提出的任何法案进行审查,然后,它不仅有对法案的解释权,而且,有宣布这些法案是否违反宪法的权力。但是,最高法院本身又没有提出法案和立法的权力。这三个权力分支机构的这种状态,就是权力的平衡和制约。 ——林达《近距离看美国》 一、美国选择三权分立作为其整体的缘由 二、三权分立的核心内容是权力分立、制约和平衡 三、美国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三权分立:权力运行的规则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 一、美国选择三权分立作为其整体的缘由 美国选择三权分立的政体,是其历史条件和具体国情的产物,也是其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二、三权分立的核心内容是权力分立、制约和平衡 三权分立是美国联邦政府组建和运行的基本原则,其核心内容是权力的分立、制约和平衡。 三权分立 三、美国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1.立法权 美国宪法授予国会立法权。国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只对选民负责,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和影响。总统无权解散议会,也不能决定议员的工资待遇。 美国国会 美国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参议院代表州,共100席位,每个州不论大小都由参议院两人,以体现各州在联邦中的平等地位。参议院任期六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 众议院代表选民,共435个席位,按各州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例分配到各州,但每个州至少应有一个席位。众议院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全部改选。 美国参议院院徽 美国国会的构成 2.行政权 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直接对选民负责,不对国会负责。政府的重要行政官员由总统任命,对总统负责。 2008年总统选举候选人 2008年美国总统选举 3.司法权。 司法权属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不论初审案件或复审案件,都是终审判决。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一、立法权属于国会,又受到总统和法院的制约 二、行政权属于总统,又受到国会和法院的制约 三、司法权属于法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