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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信贷立法现状与相关建议

我国P2P信贷的立法现状及相关建议 我国P2P信贷的性质: ? ? ?在我国,P2P信贷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受《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 我国对民间借贷的态度: 由于民间借贷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对民间借贷一直呈现鼓励的态度: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文件第22条款指出,“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在加强监管和保持资本金充足的前提下,稳步发展各种所有制金融企业”。 ?2005年2月?,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明确表示:放松直接融资的管制,让筹资人、投资人自主决策,为此应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开放多种形式的直接融资,支持发展民间借贷市场。 ?2005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第5条款指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 ?2005年5月?央行发布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指出: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同时,其发展还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 ?2007年10月,?“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这是党的十七大报告为中国资本市场今后发展指明的方向。 ?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关于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陆续在各省、市、自治区建立起来。 2008年8月,面对日益高涨的民间融资需求,央行首次表态。建议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并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应加快我国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央行的以上表达释放了重大的政策信号。 2009年8月?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的“20条”草案(《关于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上报国务院,内容包括扩大民营资本的市场准入范围,削减行政许可事项、改进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减轻民企税费负担等若干方面。这当中包括一系列政策亮点,比如研究制定《放贷人条例》、适当放开中小企业债券市场、民企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和技术研发可享受税收抵免等。是国家鼓励民间金融发展的又一利好消息。 为民间借贷立法为的是引导民间资本回归实体经济,远离短期炒作,远离资产泡沫,支持实体经济、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为的是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严格区别开来。 ? 温州: ? ? ? ?温州民间资金十分充裕,2011年温州民间资金达6000亿元,每年以14%的幅度增长。民间借贷在温州及全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有着广泛的基础和深厚土壤,它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国内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当然,其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与金融体制和法规的滞后不无关系。 2012年5月21日,温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30条《关于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为民间金融秩序和实体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其中第五条和第六条对民间借贷做出了规定: 第五条、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精神,正确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维护正当投资权益,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依法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 ?? 第六条、支持民间融资备案登记,发挥备案登记管理作用。依法保护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及入驻中心的有关机构登记、公证、结算、法律咨询等行为,依法确认权利人在中心备案登记材料的证据效力,引导民间融资备案登记,促进民间融资的阳光化和规范化。 ?另外,温州学者周德文日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室、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等方面递交了建议国家对民间借贷进行立法的报告以及他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法》立法建议稿。 ? ? ? ?这部民间借贷立法建议稿有五章36条,其中对民间借贷、借款人、贷款人、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的内涵作了定义,对民间借贷的权力、义务、责任作了阐述,对民间借贷的范围、禁区作了界定,对其规范管理、风险防范提出了具体措施。同时与我国现有的刑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打通。 鄂尔多斯: 2012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下发了《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民间借贷进行系统性的规范。《办法》还强调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必须是自有资金,且民间借贷人和合同要逐笔登记和备案。这意味着我国首部系统规范民间借贷的规范性文件在鄂尔多斯市诞生。? 第一个全面、系统的规范性文件 《办法》并没有太多内容的创新,但是它从民事、行政、经济法方面形成了一个系统的规范,第一个对于现有法律法规的一个全面、系统的梳理。 放贷需使用自有资金 《办法》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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