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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威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裁定公告

公告编号:2017-035 证券代码:837091 证券简称:威盛科技 主办券商:联讯证券 中山市威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裁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本次公告内容为诉讼撤诉公告,公司于2016 年06 月21 日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 露的《中山市威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公 告编号:2016-013)中,对该诉讼进行详细说明。2016 年7 月20 日,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件周转至中山市第 一人民法院管辖审理。2016 年8 月16 日,原告何立及其母亲孙美燕 (被告一)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异议上述状,请求由原审 法院审理。2016 年 11 月16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 事裁定书,驳回上述,维持原裁定。 现我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7 日收到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7)粤2071 民初8451 号《民事裁定书》,现对本次原告主动诉 讼撤诉情况进行公告。 一、本次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 年5 月11 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1/ 4 公告编号:2017-035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博爱五路62 号 二、本次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何立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1.姓名或公司名称:孙美燕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 被告二: 1. 姓名或公司名称:中山市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余伟标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 被告三: 1.姓名或公司名称:中山市威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许英凯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万伟强律师/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 (三)基本案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 年06 月2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中山市威盛 2 / 4 公告编号:2017-035 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6-013)。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责令被告二中山市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首期购 房款”30000 元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40000 元。 2.责令被告三中山市威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 定金20000 元。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原告本次撤诉决定由其独立作出,并未受到被告影响,被告也未 对撤诉做出任何和解承诺。原告本次无端诉讼行为对公司的名誉已经 造成损害,公司将保留依法追究原告相关责任的权利。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针对原告何立与被告孙美燕、中山市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市威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山市 第一人民法院于2017 年5 月11 日立案。原告何立于2017 年5 月13 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立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 元,减半收取1025 元,由原告何立负担。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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