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与裁量制度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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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与裁量制度1

第一节 刑罚裁量概述 一、刑罚裁量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刑罚裁量,又称量刑,是指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即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并确认法定刑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者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二)特征 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2.量刑的对象是犯罪分子。 3.量刑的内容是裁量刑罚。 4.量刑的性质是刑事审判活动。 二、量刑原则 量刑原则,是指由刑法规定的贯穿于全部量刑活动并对量刑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和制约作用的法律准则。 刑法第5条 刑法第61条 以事实为依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一)量刑必须以案件事实为依据 案件事实 1.认真查清犯罪事实。 2.准确认定犯罪性质。 3.全面分析犯罪情节。 4.综合考量社会危害程度。 (二)量刑必须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刑法第61条 1.必须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种类及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 2.必须按照刑法总则规定的原则和制度裁量刑罚。 三、量刑方法 量刑方法——经验量刑法 第二节 量刑情节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 量刑情节,是指定罪情节以外的,人民法院以在法定刑限度以内或者以下对犯罪分子从重、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主客观事实情况。 定罪情节vs量刑情节 二、量刑情节的分类 (一)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 1.法定量刑情节 2.酌定量刑情节 (二)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 (三)单功能情节与多功能情节 三、量刑情节的适用 (一)正确认识和处理不同量刑情节的关系 1.正确认识不同量刑情节 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63条第1款:“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免除处罚 2.正确处理不同量刑情节之间的关系 应当型情节 可以型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 (二)正确适用多功能量刑情节 (三)正确裁量多种量刑情节并存的刑罚 1.同向趋轻情节并存时的适用。 免除-减轻-从轻 2.同向趋重情节并存时的适用。 注意:刑法中无加重处罚情节! 3.逆向冲突情节并存时的适用。 (1)不能折抵;(2)先从严,再从宽。 (四)禁止重复评价量刑情节 第三节 累犯 刑罚裁量制度 一、累犯的概念 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 对累犯从严处罚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 与再犯的区别: 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即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实施犯罪的人。 1.累犯-前罪与后罪均为故意犯罪;再犯-无限制。 2.累犯-前罪与后罪均受一定刑罚处罚;再犯-不要求。 3.累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法定期限;再犯-无时间上的限制。 二、累犯的分类和成立条件 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 (一)一般累犯 又称普通累犯,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1.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犯罪。——罪质条件,主观条件的限制 2.犯前罪时必须年满18周岁,这是构成一般累犯的主体条件。 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度条件 注意:这里的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 4.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时间条件 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这里的赦免是指特赦。 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期间——数罪并罚。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5年之后,不构成累犯。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考验期满5年内又犯新罪,构成累犯。 考验期满5年以后又犯新罪,也不构成累犯。 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二)特殊累犯 刑法第66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没有时间限制-条件更为宽泛。从重处罚的精神 成立条件: 1.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之一的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即构成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时间长短的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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