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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8次审议条文
電力工程審議小組研議「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第4-68條至第4-78條第4款
研議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4-68條 (附接插頭、可撓軟線(花線)連接接頭及凸緣型表面裝置)
附接插頭、可撓軟線(花線)插頭或插座應經登錄,且應標明製造廠名稱或識別標(花線)(花線)連接接頭,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NEC406.7增訂。
三、本文「輪緣型裝置」實務稱為「凸緣型表面裝置」,爰修正之。其他類似規定一併修正。
四、第一款「插頭,刀片或尖頭」習慣稱為「接腳、刀形片或插梢」,爰修正之。其他款有類似規定者比照修正。
五、第一款「其構造為正面不帶電 第4-69條 (不可互換(通用)性)
插座、可撓軟線(花線)連接接頭,及附接插頭之施作,應使設計之插座或可撓軟線(花線)連接接頭不得使用不同電壓或電流額定之附接插頭與之搭配。
二十安培T型孔插座或可撓軟線(花線)連接接頭,得使用相同電壓額定之十五安培附接插頭與之搭配。
非接地型插座及可撓軟線(花線)連接接頭不得使用接地型附接插頭與之搭配。
第八五條
不同電源電壓供電之插座應有不同型式之構造,使所屬插頭不致誤插於不適宜之電源上。
二、現行條文第八十五條移列為本條第一項,並酌予文字修正。
三、本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參考NEC406.8增訂。
四、規定分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4-70條 (裝設於濕氣或潮濕場所)
裝設於濕氣或潮濕場所濕氣外濕氣之插座,應以保護,
二、潮濕場所
(二)其他插座裝設於潮濕場所之插座,其產品設計係用於將插頭插入插座後,規定如下:
1、2、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NEC406.9增訂。
三、第一款第一目「戶外」修正為「建築物或構造物外extra-duty)與重責務(heavy duty )之差異,待重新檢視全部草案時再研議。
六、第二款第二目之1及之2相同敘述移列為第二目本文。
七、第五款「完工表面」修正為「完成面」,使規定用詞一致。 第4-71條 (接地型插座、轉接器、可撓軟線(花線)連接接頭附接插頭)
接地型插座、轉接器、可撓軟線(花線)連接接頭附接插頭,規定如下:
接地型插座、可撓軟線(花線)連接接頭及附接插頭,電路電極外一個固定接地極。接地型插入式接地故障斷路器之接極,運轉電壓不超過一五○伏特任兩條導線間或相線對地之,得為可復歸。接地型插座、轉接器、可撓軟線(花線)連接接頭與附接插頭,應確認將接地導線及接地極相連接。接地端子或接地型裝置,不得作為接地以外之用途。接地型附接插頭,能與具有設備接地導線之可撓軟線(花線)一使用。
第八五條之一
接於安及○安低壓分路之插座應採接地型;其固定接地極應與接地導線妥為連接,不得接於系統接地導線。
二、現行條文第八十五條之一後段移列為本條第二款,並參考NEC406.9 (B)修訂。
三、本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參考NEC406.10增訂。
四、第一款後段規定敘述調整。
五、第二款規定之增訂說明須強調係由電器承裝業、電機技師確認。
第4-72條 (連接插座接地端子至接地插座盒)
插座接地端子至插座盒間之連接應符合第2-291條規定。
二、配合NEC406.11增訂。
三、酌作文字修正。 第4-73條 (住宅單元之防觸電插座)
第2-31條規定之住宅單元房間區域,其非閉鎖型一二五伏特之十五及二十安培插座,應為經登錄之防觸電插座。但插座裝置於下列情況或場所者,得免為防觸電型:
一、插座之裝置位置,其離地高度大於一?七公尺者。
二、插座係為燈具或用電器具之一部者。
三、由單連或雙連插座供電給兩具用電器具,每一用電器具係裝設於各自之專用空間內,平常使用時,不易被搬動,且其可撓軟線(花線)及附接接頭連接符合第4-7條第一款第六目、第七目或第八目規定。
四、符合第4-62條第四款第二目之1規定容許更換用非接地型插座。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NEC406.12增訂。
三、本條「防亂弄插座」修正為「防觸電插座」,以符合實務用詞。
四、本條規定所有非閉鎖型插座均為防觸電插座,非常嚴格,本條規定影響層面過大,待重新檢視全部草案時再研議是否納入。 第4-74條 (裝置於客房及客套房內之防觸電插座)
裝設於客房及客套房之一二五伏特、十五安培及二十安培非閉鎖型插座,應為經登錄之防觸電型插座。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NEC406.13增訂。
三、本條「防亂弄插座」修正為「防觸電插座」,以符合實務用詞。
四、本條規定影響層面過大,待重新檢視全部草案時再研議是否納入。
第4-75條 (裝置於幼童照護設施之防觸電插座)
裝設於幼童照護設施之一二五伏特、十五安培及二十安培非閉鎖型插座,應為經登錄之防觸電插座。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NEC406.14增訂。
三、「孩童」修正為「幼童」以符合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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