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doc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浅析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doc

浅析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摘要:国家赔偿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探索和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对于尊重人权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在一些涉及重大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侵权案件中进行惩罚性赔偿。   关键词:国家赔偿 归责原则 精神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2.1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09)20      一、受理程序,归责问题上的完善      过去,在接受国家赔偿案件时,要想承认是一件国家赔偿案件,就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存在不法行为或是违法行为;(2)存在过错,在实践中,过去的国家赔偿法要求如果公民个人要去申请国家赔偿。   首先,他在申请时必须具备一个条件:那就是只有在对他做出侵害的机关承认机关自身行为存在不法或违法的情况下他才能去申请。然而这种情况,公民个人是十分难办到的,甚至有人戏称为“与虎谋皮”――首先国家机关行为不法,然后国家机关自己承认,最后,相应的国家机关还要负责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这在实践中,也是很难办到的事情。对于94年颁布的国家赔偿法将确认违法和赔偿合二为一的规定,我国学者谭慧认为这是违反程序正义原则的。她指出在中级以上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内部仍存在“自己当自己案件的法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无法保证确认程序的公正性。   其次,公民个人还要满足第二个条件――不法行为或违法行为存在过错性。这个“过错”的概念主观性太强,由谁说的算呢?被侵害人? 还是做出侵害的机关?事实上,往往都是公民个人尚且可以提供并证明做出侵害的机关所做出的不法行为,但是要让此机关承认有过错,很难,一般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程序上所出现的受理难问题就出在这个归责问题上。过去由于时代的局限,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的局限,往往在遇到国家赔偿案件中,经常被提到的就是国家没钱,国家经济能力有限,在受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条件上加了第二条“过错原则”是考虑到当时的经济承受力的现实情况,用这一条挡了一些相关案件。      二、审理程序上的完善      第一,行政赔偿案件。一般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受侵害的行政人员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对做出侵害行为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如果被认定为违法,那么,该行政人员可以在提起行政赔偿。这一整个程序是完善的,是很畅通的。   第二,刑事赔偿案件。然而,在刑事赔偿的程序上就比较复杂。这涉及到公,检,法三家,甚至还涉及到律师,法律学者等法律人。在实践中,出现过三家互相推托,谁都不接手的情况。此外,如果是公安机关或是人民检察院,事情还好办,但若出现法院做出的错判而导致侵害公民个人合法权利的事情,则不太好办。法院自己审自己?不可能,那错判就不赔?也不行。   第三,举证责任上的建议――双方都有举证义务。在94年颁布的国家赔偿法中,特别是在刑事赔偿方面,举证责任主要是在被侵害人这一边,08年颁布的修订案对此做出了调整,它要求在有些案件中,不再是申请人自己完全的举证责任,赔偿机关也应该承担一些举证责任。例如,申请人提出自己受伤是由于刑讯逼供,那么现在就要求在对嫌疑人做询问的时候要录音,录像和提供相关的证据。为什么需要这样做呢?因为在实践中,相比较于公权力机关而言,被侵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刑事案件中,被侵害人往往失去人身自由,这对于举出详细证据来说,是很困难的。所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主要是联邦德国的具体做法,在举证责任方面建议:被侵害人提供初步证据,按照常理,只要让法官认为有这么回事即可,法院就可以受理这类国家赔偿案件了,至于进一步的举证问题,提议采用“双方都有举证义务”。要求当事双方都要提供证据,在刑事类,特别是在被侵害人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由公权利机关提供证据证明公民个人所受侵害并非由于羁押,限制人身自由导致,否则适用推定原则,认定公权力机关存在不法行为或存在主观上过错,并因此公民个人应当获得刑事赔偿。   第四,对证人作证法案的修改。此外,应该重新审定和规范 “证人作证法等相关作证类法律规范”。在实践中,因为没有强制作证的义务,很多证人逃避作证或由于其他种种外力因素不能作证,这也导致了国家赔偿案件受理数量少的现况。所以说如果对证人作证做出进一步的规范,完善作证相关规定,则有助于被侵害人或是其律师收集相关证据。   第五,增加精神损害赔偿。过去对于精神损害是不赔偿的,现在经修订后,明确提出精神损害是要赔偿的。增设精神损害赔偿是各国的共识。修订明确指出: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应该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上受到的损害,比其他实际上的损害要大的多。假定公民无故被拘禁一段时间,这不仅仅是公民失去自由的问题,也不仅仅是由于失去自由所造成其他财产损失例如工资收入的问题,而更重要的是心理问题,公民很可能会总觉得自己冤枉,如果得不到及时的慰

文档评论(0)

heroliuguan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073070133000003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