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新闻官司.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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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新闻官司

第九讲——记者编辑如何避免新闻侵权/官司 新闻侵权的定义 新闻侵权的分类 新闻侵权的规避 新闻采访权的合法性 1985 年上海出现建国以来第一起新闻侵权官司(“二十年疯女之谜”)后,新闻侵权官司就逐 年增多。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已审理此类案件1000 多起,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常常被推上被告 席。而作为法制报道,由于其报道争议、矛盾居多,就更加容易卷入新闻侵权官司,卷入官司所承受的经济、政治、心理等方面的压力是不言而喻的。 1985年11月1日,上海市发生了全国首例新闻侵权案——杜融诉记者沈涯夫、牟春霖诽谤案。原来,1983年第一期《民主与法制》刊载了沈、牟两记者所写的《二十年疯女之谜》,揭露杜融(文中化名屠勇)为了达到从武汉调到上海工作的目的,采取欺骗、毒打等手段,诱逼妻子狄振智(文中化名田珍珠)装疯,并两次将狄送进精神病医院。杜调到上海工作后,因私生活问题露出马脚,怕狄揭露,又于1973年3月第三次将狄送进精神病院,致使狄戴着“疯女”的帽子痛苦地生活了20年。该文呼吁:“及早结束这一出悲剧”,“让那些(应)受到制裁的人不能再逍遥法外。” 该文发表后,社会反响十分强烈,全国各地读者纷纷投书坚决要求将杜融绳之以法。杜融的名誉、人格受到了严重伤害,经济上也受到损失,单位一度对其停止提拔任用,“光荣榜”上的照片被撤下,其女也遭到不明真相人的辱骂。此文还殃及无辜,一名清白的妇女背了“第三者”的恶名,引起丈夫怀疑,几乎酿成一场家庭悲剧。上海市一家精神病医院也受到连累,有些精神病患者到医院要求纠正误诊,一度影响了医院的正常秩序。 一、案例切入: 案例1: 哈尔滨市自由撰稿人盛学友诉关向东及其所在的《服务导报》案。盛学友虽在1997年1 月7 日被刑事拘留,但在1998 年3 月20 日被无罪释放了。而1998 年2 月17 日关向东却在《服务导报》上发表《人生败笔——“有偿新闻”报道把盛学友送进监狱》一文,称盛已于1997 年11 月25 日被判有期徒刑4 年。最后法院判定:“盛学友在法院尚未对其定罪处罚的情况下,关撰写文章 虚构了盛被判有期徒刑情节,损害了盛的名誉,应承担民事责任。”——虚构事实,违背了真实性 原则 案例2: 1999 年11 月25 日,《海峡都市报》以《夜宿湖美,应召小姐说:这里全省最安全》 为题披露了记者暗访福建泉州湖美大酒店的经历。湖美大酒店以报道将其“描写成一个与公安机关串通一气,靠色情服务招揽生意的酒店”,严重侵害了酒店名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里全省最安全》一文……对听来的消息未经核实,违反了新闻真实性原则”。法院判令 “海峡都市报社应立即停止对原告湖美大酒店的侵害”,在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因侵权造成的损失1 万元。海峡都市报社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被驳回——未核实信息,造成新闻失实 案例3:1992 年杨沫先生诉汪兆骞和《知识与生活》杂志社案。杨解释说,之所以起诉就是认 为会有人“以为我借名人抬高自己,至少会使人认为我在自我吹嘘,造成极坏社会影响,侵害我的名誉。” 案例4:某报在一篇正面报道中,记者对一家企业现任领导班子的工作成绩作如实叙述,但其 中有一句:“他们采取措施,治理由于前任负责人经营不善留下的烂摊子。”该企业前任负责人看到 这则新闻报道后,以新闻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认为自己负责期间不是经营不善,留下的也不是“烂摊子”。这篇报道的其他内容均属实,但就因为这句话引起官司,后来虽经多方调解撤诉,但报社却因此耗费了许多时间和精力。这是很值得我们深思的。 我们要纠正认识上的这样一个误区,以为只有虚假报道才会侵权。实际上,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不是这样的。按法律规定,报道内容的真实与否,不是构成新闻侵权的必要的和唯一的条件, 关键在于报道内容和字句是否是法律禁止的,是否有损他人人格、名誉。 中国五矿下属两铁矿非法排尾 新华社报道称铁证如山 编者按:本报于10月15日刊发《中国五矿下属两铁矿非法排尾有恃无恐》、《中国五矿邯邢局两铁矿 非法排尾 祸企殃民》两篇报道。中国五矿集团新闻发言人于次日即召开媒体通气会称本报报道“不实”。   新华社领导对此高度重视,派国内部、参编部和本报记者组成联合调查组,于10月25日到29日再赴河北省邯郸市和武安市,对中国五矿邯邢局北洺河铁矿和玉石洼铁矿的排尾问题进行深入调查。记者详细察看了两家铁矿的尾矿排放现场,走访了附近村民、村干部和企业,采访了当地政府部门,并与五矿集团、邯邢局、两家排尾铁矿的负责人进行了座谈,依据第一手材料采写出这篇报道。 (一)“新闻侵权”的含义 “新闻侵权”指的是通过新闻媒介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广义上的新闻侵权包括侵犯人格权、著作权等。狭义上的新闻侵权主要指侵害他人人格权。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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