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胎儿“继承权”保护的法律问题探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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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胎儿“继承权”保护的法律问题探讨.doc

关于胎儿“继承权”保护的法律问题探讨   Discussion on Legal Problems of Protecting Right of Succession of the Fetus    Sheng Yali   (Shanwe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Shanwei 516600,China)      摘要: 妇女和儿童的权益较易受到侵害,他们作为弱势群体大都受到国际、国内的双重法律保护,但权益更加容易受到侵害的胎儿却并未得到较好保护,胎儿甚至不能享有合法“权益”,“权”字本身更多的含义是权利,民事权利。现实生活中,胎儿权益受到侵害的事情并不鲜见,如何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笔者试从胎儿“合法权益”中的“继承权”入手,谈谈胎儿“继承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Abstra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men and childrens are infringed upon more easily, and women and children, as disadvantaged groups, are most protected by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law. However, the fetus whose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infringed upon easier does not be protected well, and the fetus can not hav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meaning of the word of right is more civil rights. Fetal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infringed upon, which happens frequently in real life. How to protect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fetus? The author discussed the related legal problems of protecting right of succession of the fetus from right of succession i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fetus.   关键词: 胎儿 权益 民事权利 “继承权”   Key words: fetus;rights and interests;civil rights;right of succession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9-0268-02   0引言   胎儿,字典的释义是“母体内的幼体”,从法律角度,胎儿指的是“将出生前的‘人’称为‘胎儿’”[1]。按照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真正的民事权利要在出生之后才享有,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胎儿的继承权的真正享有的前提就是胎儿出生之时为活体。而实际上,在相关法条以及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中,对于胎儿的合法权益保护,比如本文涉及的继承权问题,其实在胎儿出生之前就已经开始。我国立法中唯一对胎儿利益保护的条款是《继承法》中有关遗产分割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2]按照著名学者梁慧星教授在2010年所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改的议案,笔者认同梁教授应当赋予胎儿“继承能力”的建议,这也是本文能够使用“继承权”的法理基础。该议案第七条规定了“[继承能力]继承开始时生存的自然人有继承能力。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受孕的胎儿,有继承能力。但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除外。”[3]很明显,梁慧星教授也认同推定享有继承权的原则,先预留遗产份额。如出生之时是死体的,再收回该预留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在我国的《继承法》中,给胎儿预留遗产份额也是在立法上保护胎儿出生之后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是否任何情况之下都要给胎儿预留遗产份额,笔者认为应当按照胎儿受孕种类区别对待。   1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孕育的胎儿   一般情况之下,对于此类胎儿的继承权,只要是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孕育的胎儿,自然地享有按照继承法第28条之规定在遗产分割中预留份额的权利;   无论对于此胎儿是否为被继承人亲子身份的质疑有多大,笔者都认为,出于对合法婚姻关系的尊重和合法配偶及胎儿权益的保护,都应当先行预留这个份额。如果在该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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