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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及阅读材料 案例1 【税法案例】解析为何承包人逃走发包人纳税? 基本案情 某市宏润汽车配件公司于2002年10月18日同个体工商户张良签订了一份关于承包宏润汽车配件公司下属的小型客货两用车厂的台同。合同规定:个体工商户张良拥有小型客货两用车厂独立的生产权和经营权,在保证汽车配件公司安置的149名下岗职工月薪不低于300元,并按期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情况下,每年向宏润汽车配件公司交纳6万元的承包费。其余,小型客货两用车厂的经营成果归张良所有。 合同签订后,张某于2002年10月28日正式生产,但一直未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未申报纳税。2003年3月12日,该市国税稽查局在对宏润汽车配件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才发现小型客货两用车厂已承包的事,遂向张某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限其在10日内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对其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拟处1000元的罚款。之后,稽查局又派人调阅了小型客货两用车厂的帐簿和凭证,并于2003年3月18日向张良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对其自2002年10月份开业以来至2003年2月份的销售收入补征增值税13.2万元,限其在7日内缴清税款。2003年3月26日,当国税稽查局的人再来向张某催缴税款时,发现张某已经不知去向,且其生产的产品也全部转走。国税稽查局遂向宏润汽车配件公司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以宏润汽车配件公司未向税务机关报告张某承包经营的情况为由,要宏润汽车配件公司代替张某补缴132万元的增值税款。 复议申请 2003年4月2日,宏润汽车配件公司在向国税机关提供纳税担保后,依法向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以张良的经营与其宏润汽车配件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为由,要求撤销国税稽查局要其代替张良纳税的决定。 复议决定 2003年4月16日,市国税局经过对案件的调查和审理,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国税稽查局的征税决定。 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因此,张良承包的小型客货两用车厂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人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并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向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而对于发包方的宏润汽车配件公司来说,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自发包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承担纳税连带责任。因此,在宏润汽车配件公司没有向税务机关报告张良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当张良走失,并逃避缴纳税款的情况下,国税稽查局责成宏润汽车配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代替张良缴纳所要补缴的税款是有依据的、合法的。所以市国税局要维持国税稽查局的征税决定。 来源:中顾法律网 http:///caishui/sfal/201111/1582575.shtml http:///caishui/sfal/201111/1582574.shtml http:///caishui/sfal/201111/1582573.shtml http:///caishui/sfal/201111/1582572.shtml http:///caishui/sfal/201111/1582570.shtml 评估分析 案头分析阶段,评估人员从税务信息管理系统和省国税局税收监控系统中采集纳税信息和财务报表,同时要求纳税人报送了评估所属期存货收发存情况采集表和能耗情况采集表,采用对比分析和投入产出等方法对照省国税局发布的再生胶制造行业参数表进行相关疑点分析。 (一)废橡胶与黑胶粒数量投入产出分析。 该厂2007年原材料与产成品的投入产出略高于单位定耗的上限,而2008年则完全控制在预警上限1.2之内。鉴于该厂使用的原材料是不含丁基的废塑胶跑道、废旧自行车内胎、橡胶鞋底等,所以对其评估不能完全对照使用汽车外胎测算的指标,评估人员认为该公司废橡胶与胶粒的投入产出比正常。 (二)包装物与产成品的配比分析。 从主要原材料与产品的配比没有看出相关疑点,于是评估人员采取包装物与产成品进行配比分析。 该厂各月领用的编织袋都严格按每吨40只(每袋25公斤)的定耗进行。一只不多,一只不少。评估人员从包装物与产品的配比中没有发现任何问题。 (三)对产成品物耗率进行分析。 既然数量上不能发现问题,那么金额方面是否有问题呢? 于是评估人员对产成品的物耗金额进行了分析。 该厂原材料占产成品的物耗率每月都维持在88%~89%,没有一个月出现大起大落的现象,而且这个物耗率在该行业也基本适中。 评估约谈 运用手中的资料不能分析出该厂税负偏低的原因,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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