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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解读(排版)
条例修订解说 东莞全民安全生产培训有限公司 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的背景 条例修订结构、概况讲解 《条例》具有五大亮点 定位上的三大突破,战略上的三大转变 《条例》修订的背景 在省委、省政府和省人大的高度重视下,我省早在2003年就颁布了全国第一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十年来,在《条例》的保障下,我省各地、各部门和单位,依法治安,积极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了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旧《条例》已不能适应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要求。 《条例》修订的背景 广东省安全生产形势现状包括: 安全事故总量依然较大,安全生产监管的瓶颈问题亟待解决;我省作为全国第一经济强省,安全生产工作摊子大、任务重,重点行业和领域,潜伏的隐患问题仍然很多;一些地方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不稳定,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反弹现象严重;安全发展的理念不牢固。 2013年1-12月份全省安全生产形势 生产经营事故 事故发生 36366起 9868起 死亡人数 5363人 1948人 受伤人数 24779人 4812人 直接经济损失 48613.14万元 38884.24万元 广东省安全生产形势 同比分别下降6.8%、8.6%、15.7%和16.9%。今年以来,发生各类较大事故74起,死亡280人,同比下降11.9%和10.0%; 安全生产形势,任重而道远。 广东省安全生产形势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 活跃和复杂, 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不够明确。 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松驰。 甚至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混乱。 修订《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成了历届省安全监管局党组的一项重要议事日程。 省安全监管局党组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 从2010年7月黄晗同志率队赴上海调研正式启动《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立法修订工作,到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历经三年两个月的时间。在起草过程中,省安全监管局、省法制办和省人大法委、财经委等起草部门通过书面征询、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形式,全面听取各地、各方意见。 据统计,3年多来已累计召开33次座谈会,并多次到省内外各地调研收集意见,形成了新修订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共六章53条。 条例修订概况 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修订概况 这次《条例》修订内容涵盖了管理原则、职责分工、宣传培训、科技保障、资金投入、应急救援、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和责任保险等诸多方面。 · 广东省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安全第一 以防为主 综合治理 《条例》共六章53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23条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8条 第四章 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5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6条 第六章 附 则 2条 第 一 章 总 则 9条 根据《条例》(修订),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从业人员的“知情权”、“拒绝权”、“检举权” 赋予从业人员对岗位危险因素的“知情权” 对冒险作业和违章指挥的“拒绝权” 对单位存在问题的“检举权” 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工作所需的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因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媒体有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的义务。 《条例》(修订)与旧条例相比,具有五大亮点: 、首次在地方性法规层面明确和细化了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一 “一岗双责”法规化意义重大 1、在党政机关的重要安全生产责任体现。 第一章第5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对企业来讲,“一岗双责”同样重要。 “一岗双责”在生产经营单位,所有从业人员不仅需要承担自身的岗位职责,还必须承担法定的安全职责。 《条例》明确“一岗双责”制度,通过法规的指引、教育和强制,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全员的作业行为,从而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本质安全。 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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