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讲 公司终止-20101218.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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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讲 公司终止-20101218

第一节 公司解散 一、公司解散概述 公司解散(dissolution),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公司法人人格发生消灭的行为和程序。 公司解散本身并不意味着公司的终止或者消灭。 公司解散必须基于一定事由的发生 。 公司解散既是一种行为,也是一种程序。 二、自愿解散 1. 自愿解散的概念 自愿解散(voluntary dissolution),或称为任意解散,是指基于公司自己意思解散公司的情形,通常包括基于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决议而解散公司。 2. 自愿解散的情形 章程所规定事由的发生 《公司法》181条将“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作为解散公司的事由之(一)。 股东会决议解散 《公司法》第181条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作为解散公司的事由之(二)。 三、强制解散 1. 强制解散概述 强制解散(compulsory dissolution or involuntary dissolution),是指非由于公司自己的意志而解散公司的情形。 强制解散区分为二种情形:一是法定解散,二是命令解散。 法定解散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解散。 命令解散(dissolution by order),是指基于主管机关或者法院的命令而解散的情形。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基于行政主管机关的命令而解散; 基于法院的命令而解散。 2. 法定解散 法定解散(statutory dissolution),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的发生而解散公司的情形。主要包括如下二种情形: 股东经变动不足法定最低人数 在不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制中,如果股东人数经变动不足法定人数的,公司须解散。 我国公司法虽然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仍然要求应有“二人以上”为发起人。至于股东经变动少于二人如何?法律并没有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在法理上应解释为在我国公司法上,股东人数经变动不足法定人数并不构成解散公司的事由。 合并与分立 《公司法》第181条将“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作为解散公司事由之(三)。 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在新设合并中,合并各方解散。而在公司分立的情况下,只是在解散分立时,才发生被分立的公司解散;而在存续分立时,存续公司和分立公司均不发生解散。 3. 行政解散 一些国家法律规定了行政解散。根据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其所谓行政解散(administrative dissolution)主要是指因公司的违法行为而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司违反有关行政管理规定而由行政主管机关解散公司的情形。 《公司法》第181条将“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作为解散公司事由之(四)。 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广泛的行政解散情形,包括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等情形。 4. 法院裁判(judicial dissolution) 在上述行政处分中,当事人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进行审查,法院一旦做出维持判决,则可强制执行。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可将强制歇业作为一项救济措施来援用,如制造伪劣药品致人损害的,法院可以强制解散企业。 公司被宣告破产。 因公司或者公司负责人违法而由法院主动解散公司。 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而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181条将“人民法院依照本法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作为解散公司事由之(五)。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四、公司解散登记 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公司解散后需要进行解散登记。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注销登记,而没有规定解散登记。解散登记具有特殊意义。 解散登记实际上是公司变动登记,解散登记不发生消灭公司人格的效果,因为公司解散后仍然需要进行清算;而注销登记则导致公司人格发生消灭,是公司清算结束的标志。 解散登记是对公司解散行为合法性的确认。 公司自解散登记之日其停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进入清算解散。 五、公司继续 公司继续,是指解散后处于清算中的公司可以从清算中回转,依法恢复其营业能力。公司继续的情形包括如下几种: 公司因存续期限届满、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议决议解散的,可以由股东特别会议决定,使公司继续存在。我国公司法承认此种情形。 公司因不满法定人数而解散,可因新股东的加入而使公司继续存在。 公司设立无效已经判决确定,但无效原因仅限于部分股东,经其他全体股东同意,公司可以继续存在。有无效原因的股东视为退出。但该种规定只适用于两合公司和无限公司。 在破产解散情形,如果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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