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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保护
简论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保护 [论文摘要]在生活中,每个人时刻都在扮演着消费者的角色。消费者在行使消费权利时,该如何保障利益以及实施救济呢?笔者以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为视角,通过100份抽样问卷调查的方式,对自主选择权在消费者享有的若干权利中的重要性、具体侵权形式和救济途径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查,分析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认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保护存在问题,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论文关键词]自主选择权 权利意识 消协 监管体制 一、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概述 消费者在行使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等消费行为时,享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的自主选择权利。正如杨紫烜教授所说:“市场经济是一种由独立的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主选择的经济,消费者作为与经营者相对立的市场主体,同样是独立的、自主的”。在市场经济相对独立的情况下,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尤为重要。 消费者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清楚自己的需求,其对于是否购买或接受所需商品或服务以及对商品和服务的品质、数量、价格等都有权自主地作出判断并自主地选择。据此,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可定义为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其强调的是消费者的自主与独立,不受他人妨碍。消费者行使自主选择权的具体内容可分为四个方面:(1)自主选择经营者;(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3)自主决定是否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4)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自主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对经营者以及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内容,都可以自主选择。在生活中,由于消费需求和愿望的不同,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消费者也会提出不同的要求。在不同需求的情况下实现消费行为也就是行使自主选择权的表现。 二、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在现实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目前存在的侵权现状及原因,笔者以100份抽样调查问卷的统计结果为依据,进行分析与认识。 (一)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受侵害的现状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自主选择权频遭侵害,且受侵害程度仍比较严重,下面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来阐述其受侵害的现状。 1.自主选择权的地位与处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保障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以及监督权。在100份的调查报告中,受访对象在被问及“哪三项权利最为重要”时,知情权、安全保障权和自主选择权成为九项权利中最重要的三项权利,然而在被问及“哪三项权利维护差”时,知情权、求偿权和自主选择权的位列前三。根据这样的对比,不难得出一个结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很重要,但维护水平却很低。 2.侵犯自主选择权的常见行为 在日常消费中,我们去饭店消费时有时会被要求“谢绝自带酒水”或者“最低消费×元”,也经常会收到通讯运营商的广告短信,有时还会遇到卖家用糖果强制替代找零等行为。这些行为都是经营者们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 在调查问卷中,针对饭店的“谢绝自带酒水”问题,64%经常遇到,30%偶尔遇到;针对商家的“最低消费”问题,40%经常遇到,51%偶尔遇到;针对是否收到通讯运营商的垃圾短信,73%经常会,24%偶尔会;针对商家是否捆绑搭配销售商品,33%经常遇到,61%偶尔遇到。在被问及“在日常生活中是否遇到过侵犯自主选择权”时,49%经常遇到,45%偶尔遇到,不过幸运的是还有6%未遇到或未意识到。 从调查数据来看,近乎所有的消费者都会遇到侵犯自主选择权的行为,只有微乎其微的极少数人幸运地“躲过”了。这不仅反映了我国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被侵害的严重性,同时也反映出了侵权形式的多样性与广泛性。 (二)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屡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上述侵权现状直观地反映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受侵害的严重事实,追究其原因,可从问卷入手。被问及“如果您的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您通常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48%选择与卖家协商解决,41%选择了自认倒霉算了,另有11%选择了上论坛、微博发表言论,以表不满,然而选择通过消协、提出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的比例为零。同时,如果以与卖家协商解决为途径,9%认为权利能得到有效救济,66%认为很难得到救济,25%认为不能得到救济。从这样的结果来看,自主选择权屡遭侵害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原因: 1.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薄弱 问卷的救济途径中,41%选择了自认倒霉算了,11%的人选择上论坛、微博发泄不满。出现这一结果,消费者考虑的因素很多,如损失价值不大,或找其他解决途径成本太高,或怕麻烦,其实这都是消费者的维权意思薄弱的体现。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在自主选择权受到侵害时,不主动积极采取救济措施,从而导致权益受损,其就犹如人的惰性,是阻碍发展的重要原因,它不仅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而且还会助长经营者们更加疯狂的侵权气焰。 2.消协未发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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