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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更加定型”反腐败制度体系

构建“更加定型”反腐败制度体系   [摘 要] 作为国家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治理体系的子系统,反腐败制度体系更加成熟和定型,成为改革攻坚期的重要政治命题。虽然国家的反腐败行为逐渐呈现出体系化的特点,但并不能说一套比较系统而完整的反腐败制度体系就此建成,缺乏体系性、系统性,仍是我国现有反腐败制度体系的突出特点。从政治高度研判国家反腐败制度体系建设的现实需求,构建科学、简约的反腐败制度体系,是当下亟须抓好的基础性工作 国家治理现代化;制度体系;制度创新;反腐败 [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 D2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7)05-0029-03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到2020年各方面制度要“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目标。如何建立健全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重要部分的反腐败规制体系,是深化改革的重要命题。“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创始人之一杰里米Jeremy Pope)提出了国家廉政体系(National Integrity System)的概念,认为腐败治理最有效的措施是构建国家廉政体系。[1]“良好制度的本质在于制度体系的形成。”一种有反腐败高强度效力的规制体系应是一个包含了宏观、中观、微观不同结构的完善系统。我国反腐败制度体系应体现系统性、层次性,它由若干制度单元构成。其中有些制度要素,在我国已初有雏形,需进一步完善和拓展;有的则尚存大片空白,亟须尽快建设 宏观层面的制度是反腐败制度体系中的全局性和根本性制度,是统揽全局的制度安排,覆盖面广,直接涉及反腐败的整体性、深层次问题,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效果 (一)抓紧出台反腐败基本法。2015年两会上张德江委员长谈到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时,包括了“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今年两会上又有关于出台反腐败法的急切呼声。据统计,世界上有30多个国家对贪污贿赂腐败犯罪进行专门立法,涉及反腐?〉姆ò?100余部。[2]尽管国家体制、法律渊源、经济发展状况和民族文化不尽相同,但拥有一部专门的反腐败法典是现代国家反腐败治理的“共性” 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省部级以上机关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多达2000多项[3],但事实上,缺乏《国家反腐败法》的统筹,各项具体规定之间可能会产生不协调或抵牾,甚至出现“1+1   (三)探索财产移外征税制度。我国违法人员将赃款赃物转移到国外、境外的案例层出不穷。纵观全球,很多国家在海外开辟反腐败“第二战场”,如加拿大《反外国公职人员腐败法》、芬兰《芬兰与欧盟其他成员国之间犯罪引渡法》以及美国全球征税制度等。全国人大代表黄奇帆曾提出,不管是外资还是内资都应该征收资产转移税,来控制资产转移行为。我国目前对于海外机构的制约欠缺完善的法治渠道。依靠专项行动进行国际追逃追赃是“治标”,说到底还得靠从制度、法律上构建起长效机制,切断资金外逃的源头。为此,需要在发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用的基础上探索建立财产转移征税制度,并完善强化境外赃款追讨机制 微观之“微”,并非浅层次之意,而是指这一层面的制度要瞄准的是涉及“权、钱、人”的具体关键部门和重点环节,剑指腐败的具体要害 (一)完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该制度构想自1987年首次在我国提出后,尽管多个市县推行过财产公示的试点,但几乎没有一起重大腐败案件是通过“财产申报”制度发现的,这甚至成为一些地方贪官们表明“清白廉洁”的工具。严格意义上的财产申报体系应有一部官员财产申报法律,还至少涵盖申报、调查审核、公示、监督、问责等五方面重要内容。[9]有学者建议直接在《反腐败法》或者《公务员法》中专设官员财产申报章节,但《反腐败法》或《公务员法》都不可能详尽其具体内容。我国目前只有中办、国办1995年颁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其立法层级较低,内容设计存在不少的缺陷。此外,建立财产公示制度还要做好最基础的工作,如明确申报主体的范围,涉及到公权力使用的人员都应成为“申报主体”,从而实现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 (二)整合公职人员行政伦理制度。在诺斯的制度经济学理论框架中,制度有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分。前者包括宪法、法律、税收和市场规制等,后者则包括习俗、惯例、道德规范和意识形态等。美国、英国、新西兰等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建立起一套完整、具体、实用的行为法规和道德准则,从而形成约束机制。如新西兰的《公务员行为准则》、加拿大《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和离职后再雇佣法》、日本《国家公务员道德法》等。我国对公务员职业道德的要求,散落在各种法律文件中如《宪法》《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等。我国亟需要做的是整合现有关于公职人员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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