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赵岩律师事务所收费作业规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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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赵岩律师事务所收费作业规范

收费管理作业规范 1.目的 为确保本所收费过程得到有效控制,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范。 2.适用范围 2.1本规范适用人员为法律事务部和财务部全体人员,同时客户关系部应知晓本规范。 2.2本规范适用法律服务项目为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仲裁案件以及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 3.职责和权限 3.1所务委员会负责本所基准价格的审批; 3.2执行主任负责本所基准价格的制定; 3.3有收案审批权限的审批人在审批收案申请的同时负责审批法律服务项目的收费金额审批; 3.4承接律师负责与客户确定收费金额; 3.5法律事务部行政人员负责对收费金额的审核; 3.6财务部行政人员负责按照与客户确定的收费金额收费。 4.程序 4.1一般规定 4.1.1本所以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规定为依据,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项目分别按照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收取费用。 4.1.2本所收费分为下列类型: a)律师费。本所为委托人办理法律服务项目所收取的报酬。 b)代收费。本所律师在办理法律服务项目过程中,代委托人向相关部门缴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以及其他应当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的费用。 c)异地办案差旅费。本所律师在办理法律服务项目过程中,因需要异地办案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 4.1.3本所律师费的收费方式分为下列类型: a)计件收费。计件收费是以每一法律服务项目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确定收取律师费的计价方式。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b)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照法律服务项目涉及的争议金额的多少,根据一定比例确定律师费的计价方式。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c) 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是指根据办理委托法律事项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费的计价方式。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4.1.4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在本所明确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但下列案件禁止风险代理: a) 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b) 婚姻、继承案件; c)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d)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e)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4.2基准价格的制定、调整、实施与公示 4.2.1执行主任在制定、调整基准价格时,应填写《基准价格审批表》,提交所务委员会审批。所务委员会在收到《基准价格审批表》7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审批通过的,由执行主任发布实施;审批不通过的,退回执行主任。 4.2.2经批准实施的基准价格,应当在本所办公场所内予以公示。 4.3收费金额的确定 4.3.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费收费金额,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规定以及本所实施的基准价格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费收费金额由承接律师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承接律师应考虑下列因素: a)本所收费基准价格; b)耗费的工作时间; c)法律事物的难易程度; d)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e)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f)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4.3.2承接律师应当就律师费以及可能产生的代收费、异地办案差旅费向委托人出具《费用概算清单》,委托人同意后签字确认。 4.3.3对于经济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委托人,申请减免律师费的,应填写《律师费减免申请表》,并参照《法律援助作业规范》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由承接律师按照下列审批权限提交审批: a)减收金额在应收金额30%以下(含30%)的,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审批; b)减收金额超过应收金额30%在应收金额50%以下(含50%)的,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审核,执行主任审批; c)减收金额超过50%或者免收的,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审核,执行主任复核,所务委员会审批。 4.3.4承接律师与委托人确定收费金额后,本所与委托人签订《收费合同》。实行风险代理的,应当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 4.3.5本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法律事务部行政人员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收案申请表》和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费用概算清单》将各项收费金额填写于《委托代理合同》。 4.4费用的收取 4.4.1财务部行政人员依据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费用概算清单》收取费用。 4.4.2各项费用收取时,应当由委托人亲自缴纳。委托人有正当理由不能亲自缴纳的,应当在《费用概算清单》上另行填写“授权委托书”一栏,委托本所律师代为缴纳。 4.4.3财务部行政人员在收取本所律师代为缴纳的各项费用时,应当按照《费用概算清单》载明的委托人的联系方式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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