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495 条性质之大解密 免费下载.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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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495 条性质之大解密 免费下载

-民法- 民法第495 條性質之大解密!? 最高法院96 年度第8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評釋 廖 毅老師 政大博士班 律師考試及格 壹、前言 貳、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的性 民法第 495 條:「Ⅰ因可歸責於承攬人 質 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 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 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的性質,與出賣 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Ⅱ 人的瑕疵擔保責任相同,亦屬法定擔保責 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 任、無過失責任,不以承攬人有故意過失 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 為必要。 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之性 所以,民法第 495 條第 1 項:「因可 質,長久以來,其固有之爭議係其究竟 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 ,致工作發生瑕疵 是「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的第四個法律效 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 果」,抑或是「承攬人不完全給付責任的特 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 別規定」,二種見解爭執不下,莫衷一是, 求損害賠償」的性質為何?就引起很大的 最高法院 96 年度第 8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對 爭議,有認為是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的 此作出統一之法律見解,其見解為何?是 第四個法律效果 (前三者分別為修補瑕 否妥當?凡此皆為本文以下所欲說明探討 疵、解除契約、減少報酬)1 ;有認為是承 者,希冀能對於各位讀者的國家考試有所 裨益,則甚幸也。 1 參閱詹森林,承攬瑕疵擔保責任重要實務問題,月 旦法學,2006 年2 月,129 期,頁7 ;最高法院87 050 2 攬人不完全給付責任的特別規定 。 501 條之 1 皆在規定承攬人的瑕疵擔保責 此兩說的主要區別實益在於承攬人的 任,而且民法第 360 條:「買賣之物,缺少 不完全給付責任究竟是民法第 495 條或第 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 227 條。若為前者,仍受立法者對於「民 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 法第 495 條」的相關規範(諸如民法第 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 496 條之「就瑕疵得行使權利的排除」、第 同」亦屬「出賣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法 498 條至第 501 條之「瑕疵發現期間」、第 律效果」,可供對照參考。後者的主要理由 514 條第 1 項之「權利行使期間」等);若 為承攬人的瑕疵擔保責任是無過失責任, 為後者,則不當然受上述相關規定的限 但民法第 495 條第 1 項以「因可歸責於承 制。 攬人之事由」為要件,而且不完全給付制 前者的主要理由為民法第 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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