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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物申报管理1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管理 范小建 2012年8月 岳阳 内容概要 船载危货申报的发展及作用 船载危货申报的相关依据 申报的种类及申报注意事项 船载危货申报的现场监督检查 申报员的管理 申报审核制度的发展及作用 危险货物申报的起源 1953年,毛泽东主席视察天津港,新中国全新的航政监管机构——港务监督正式成立。 从1953年下半年开始,港务监督开始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开始要求船舶向港务监督报告危险货物装载情况。 危险货物申报的确立 1960年,为加强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管理,港务监督开始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实施监装监卸监管。 为做好监装监卸工作,交通部明确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要向港务监督和港口商务部门办理危险货物准装单。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港务监督中止了该项业务工作。 危险货物申报的恢复 遵照国务院的指示,为加强法制,加强对船舶装卸和运输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灾害性事故的发生,保障船舶、港口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促进运输生产,交通部于1981年10月29日颁布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二十八条),并于1982年1月1日起实施。 同时,交通部宣布为统一掌握和控制船舶在港口装卸和运输危险货物的情况,加强现场监督、指导和管理,自1982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恢复办理《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准单》。《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准单》由港务监督进行审核办理。 危险货物申报的规范 1993年1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颁布了《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港监字〔1993〕298号),宣布自1994年1月1日起,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代替《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准单》,以《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代替《危险货物申报单》,并对危险货物申报的内容、附送资料、审批时限作出了规定。 危险货物申报的明确 2003年11月30日颁布,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0号令”)明确危险货物申报为行政审批事项,是海事行政许可的一项。10号令第四章申报管理详细规定了危险货物申报的相关要求。 船载危货申报的作用 1、国家规定的许可项目: 对进、出港口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办理申报手续,是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的一项行政许可行为,也是海事管理机构危险品与防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保障船舶、港口和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有效落实监管的必要措施: 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申报许可以及现场监督检查达到以下监管目的: *监督船舶、危险货物、作业码头(泊位、设施)的安全适航、适运、适装状况。 *使各相关人员正确识别危险货物的主要危险特性,并在船舶积载、货物运输和装卸作业时采取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监督相关单位和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则。 *检查和查处违法运输、违法作业行为。 申报审核制度的依据 为保障港口设施、船舶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我国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必须实行申报审批制度,申报制度是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活动中极为重要的环节之一。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 对违反申报规定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以及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未经许可擅自进入港口等违规行为明确了具体的处罚办法。严禁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危险货物港口装卸作业。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辖水域、港口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托运人及其有关单位和人员,规定中所述的“危险货物”系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则Ⅰ、附则Ⅱ、附则Ⅲ以及我国已加入的其他国际公约与规则中规定的危险有害物质与物品。 船舶载运内贸危险货物的申报,参照《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执行。对内贸危险货物申报的适用范围而言,内贸危险货物系指GB12268中的危险货物以及散装油类、散装液态化学品和液化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的条件: (一)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申报的危险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三)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防止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四)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危险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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