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DQO14-002-A2.充电器适配器外观检验规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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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QO14-002-A2.充电器适配器外观检验规范剖析

修订状态 版本 修订记录 编制 审核 批准 生效日期 A/2 外观图片及标准优化 文韬 刘国生 王成 2015.8.5 1 范围 适用于所有有关充电器(或适配器,以下均简写充电器)成品外观的检验,即充电器(适配器)成品的外露 可视部位。如输出线、AC插脚、外壳、标签等。 本标准为公司充电器/适配器内部使用资料,禁止外发。 本标准为通用标准,相应机种存在差异,客户特批等有特殊要求的标准以特批单据或客户规格书为准。 作业指导书未注明的参数项参见此标准,与作业指导书有差异的以具体机种的作业指导书为准。 2 定义 2.1 胶壳等胶体的三级面定义: I 级面:是指观察到的充电器胶壳面向使用者的面,如果是直插式的充电器一般为充电器上壳正面可视部位,如果是用输入输出线连接的适配器(即非直插式的),一般是有灯面;或使用者会关注的部位,如灯、输出线插头部分等;部分充电器纹路较细,面壳侧面亦可定为 I 级面。 II 级面:是指观察到的充电器胶壳的侧面(指易视地方);或者非直插式适配器的底面与侧面;或者是配件的外表面(除I 级面),如输出线胶壳的侧面等。 Ⅲ 级面:除一、二级面以外的面,如一些不直观面、难以避免损伤地方,如:胶壳、装饰线周边胶壳外观等。 2.2 产品按外观分为以下几类: 外观分类 缺陷分级 外观“允收极限”的界定方式 销售建议 加严外观 A类 外观无明显缺陷,或非常轻微缺陷; 用于客户对外观要求非常严格出货。 正常外观 B类 外观有轻微缺陷,在普通室内的照明下,人眼与产品距离300-450MM,正视无法发现明确不良,或不存在于I级面轻微缺陷,不影响性能。 绝大部分客户 一般外观 C类 外观较差,有较明显缺陷切不属于I级面,不影响性能。 一般集中处理,与内部确认沟通后出货 外观NG品 NG类 一般指,外观不合格,但经过返工后可纳入I-III类产品。 现场返修 OQC抽检或客诉仲裁: (1)针对(A类)产品抽检中,允许出现少量(B类)产品,一般不超过1%,不允许出现(C类)及更差的产品; (2)针对(B类)产品抽检中,允许出现少量(C类)产品,一般不超过1%,不允许出现(NG类)及更差产品; (3)针对(C类)产品抽检中,不允许出现NG类产品。 2.3 外观缺陷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① 点缺陷:是指具有气泡、凸凹坑等点形状的缺陷 ② 划痕/划伤:是指由于摩擦而造成产品表面有深度的划痕/划伤。 ③ 断差:组件配合后存在的错位尺寸 ④ 银纹:在塑料件表面上沿树脂流动方向上所呈现出的银白色条纹. ⑤ 溢胶:超焊时两壳接合处有多余的胶溢出,和高温模具或气体烫伤胶壳本面. ⑥ 缩水和烫伤:当塑料熔体通过一个较薄的截面后,其压力损失很大,很难继续保持很高的压力来填充在较厚截面而形成的凹坑 ⑦ 缝隙(装饰线):两个组件配合后两者间的间隙为缝隙;装饰线为胶壳设计时预留的配合后的间隙. 3 检验方法 距离:人眼与被测物表面的距离为300~450mm。 角度:眼睛与被测物成45°~90°视角。 时间:每面检验时间不超过5秒钟。 普通室内的照明(灯光与被测物的距离:90cm;灯光强度:100W冷白荧光灯,光源距被测物表面500mm~550mm,(照度达500Lux~900Lux) 必要时,可利用:卡尺、菲林等工具进行协助判断。重点检验充电器一级面/二级面缺陷可适度放宽。 4 客户标准 质量、市场需根据客户对外观要求状况,逐一明确其所需产品外观类别,并受控发布。 需超差出货时,需经过市场和客户认可,一般(I类)产品不允许用(III类)产品超差。 注意: 本标准附有“外观不良对比图片压缩包”和“外观不良样品看板”,以作对比。 5 检验标准 5.1 点缺陷 加严外观(A类) 正常外观(B类) 一般外观(C类) 不可接收(NG类) ·充电器Ⅰ/Ⅱ级面无明显点缺陷 检验条件内眼睛与被测物直视可以看到发现的点缺陷影响范围Ⅰ/Ⅱ/Ⅲ级面可以出现轻微不良现象,最大内直径≤0.3mm,,数量为≤1个黑点 § 分歧仲裁方法:用菲林比对;、 ·点缺陷有轻微; 在检验条件内眼睛与被测物直视可以看到发现的点缺陷影响范围Ⅰ/Ⅱ/Ⅲ级面可以出现轻微不良现象,最大内直径≤0.8mm,,数量为≤2个 两者距离≥20mm,深度为≤0.1mm § 分歧仲裁方法:用菲林比对; ·无此级别判定,按正常标准执行 ·外观点缺陷超出B类标准不可接收 5.2划痕/划伤 加严外观(A类) 正常外观(B类) 一般外观(C类) 不可接收(NG类) ·充电器Ⅰ/Ⅱ级面无明显细碎划痕 ·在检验条件内眼睛与被测物直视无法看清,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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