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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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A 款)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计划 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 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被保险 人名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及其子女,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可 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计划生育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 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日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 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 约定的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确定的残疾等级,按本合同约定的人均意 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 束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 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 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人均意外伤害保 险金额为限。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 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 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从当地社会基本医 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它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 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 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意外 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意 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所有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达 到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所有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A 款)利益条款(第一页)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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