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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林木资源犯罪特点与`司法处置
破坏林木资源犯罪的特点及司法处置 摘要:近年来,破坏林木资源案件呈高频度上升趋势,本文通过对侦破的破坏林木资源犯罪案件特点及成因的剖析,提出了办理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加大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权和审判权的监督;要拓宽对失火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方式;要应尽快依法设立涉及森林资源犯罪的专门鉴定机构;要建立司法机关与执法部门配合联动机制,整合执法资源,形成打击合力,预防、减少和控制破坏森林资源犯罪
关键词:破坏 林木资源 案件 特点 原因 司法对策
由于破坏林木资源犯罪侵害对象是受国家保护的森林、林木、珍贵树木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等等,这就决定了作案人犯罪方式的特殊性。因此,破坏林木资源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在勘查方法和侦查技术上有着鲜明的行业特色,在木材的检量和材积的计算等都有明确的行业标准,也常常涉及林业部门的生产经营、管理和销售等诸多方面。笔者结合近年来侦破的破坏林木资源犯罪案件的情况,仅就破坏林木资源犯罪法司法处置做简要分析
一、破坏林木资源案件的特点
近年来,破坏林木资源犯罪呈高频度上升趋势。从河南某县2010年以来审理的27起破坏林木资源案件中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破坏林木资源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从犯罪主体的身份看
犯罪行为人多为农民。从抽查的28名犯罪人数中,农民占24人,占86%
(二)从犯罪主体的文化程度看
犯罪行为人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初中文化以下的居多
(三)从犯罪主体的年龄及性别看
犯罪行为人的年龄在26岁至61岁,主要集中于40岁到60岁之间。从性别看28名罪犯均为男性
(四)从处罚结果看
被判处缓刑的占60.7%,被判处拘役的占14.3%,单处罚金的占25%
(五)从犯罪损害后果来看
“两伐”案件对林木资源的破坏十分严重。在侦破的27起“两伐”案件中,单起案件砍伐林木数量最多折活立木蓄积为932.12立方米,最少的也有10立方米
(六)从犯罪现场看
破坏林木资源犯罪案件现场多位于地广人稀、交通通信不方便的林区,呈现出现场勘验难、调查取证难的特点
二、破坏林木资源案件产生的原因
从已侦破的破坏林木资源犯罪案件分析, 新形势下破坏林木资源案件多发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法律观念淡薄,依法采伐意识不强,是破坏林木资源犯罪案发的主要原因
目前偏远山区的经济欠发达,变卖木材成为多数山民就地生财的最简单、最快捷的发财之道。村民 “靠山吃山”的观念根深蒂固,往往置法律于不顾,铤而走险。少数群众认为山是自己的,树也是自己的,说砍就砍,说卖就卖;多数村民认为公益开支或村民小集体而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只需村民小组集体或村委会讨论通过就行;还有部分村民以为采伐自家栽种的树无需办证,也可随意自己砍伐或出售给他人砍伐,等等。犯罪人自身糊里糊涂走向犯罪还不知道
(二)森林资源管理部门有法不依、打击不力是破坏林木资源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
一是个别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力,未严格按照林木采伐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二是有的森林资源管理部门采伐证未办理,就将山场拍卖;三是有的采伐证办理了,主管部门未安排人员现场拔交、现场界定采伐范围、面积、定期检尺,由采伐者自行采伐,伐后未进行验收,导致设计出材量与实际出材量误差倍出;四是有的采伐证规定采伐地在甲地,而在乙地采伐,待木材检尺归堆了森林资源管理部门才发现规定采伐地点与实际采伐地不符,导致林木滥伐;五是对“两伐”工作宣传不到位,监管不力,从而导致“两伐”案件年年发生。另外,由于林多地广,监管人员少,管理难度大,再加上个别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致使对林木砍伐的监管出现薄弱或真空环节
(三)对盗伐林木及手续不全的木材的违法收购、运输从而形成庞大的销赃市场,也是诱发盗伐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些收购木材商在与林木所有人私下交易林木后,再以林木所有权人名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采伐证所允许采伐的林木数量远不能满足其需求,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价值,他们常怀着侥幸心理,超出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树种、数量乱砍滥伐林木,对林木资源造成极大的破坏。对有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人所卖的林木都予以收购,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了销赃的渠道
(四)一般林木品种多、数量大、用途分布广泛,易于被盗伐、滥伐,这是导致盗伐、滥伐林木案件频发和高案的客观原因
由于一般林木具有用途广泛,分布广泛等特点,所以易遭到盗伐、滥伐及其它人为破坏。有的人为了自己的某种利益和需要,无视森林法规和其他法律的约束,千方百计地盗伐、滥伐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破坏森林和林木,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一般林木分布广泛,面积大,不可能象特殊林木那样得到严密保护和防范,可以说是防不胜防,因而易于被人为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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