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违约损客赔偿可预见性规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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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违约损客赔偿可预见性规则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违约损客赔偿可预见性规则 一、引言  合同法上的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性规则。又称之为违约损失可预见规则。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违约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得超过他订立合同时所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的规则。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性规则理论早在1761年法国学者波蒂埃(pothier)的著作中便已述及,口 最先以成文法的形式确立可预见性规则的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受法国法影响,英美法其后通过判例创设了该规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也确立了违约可预见性规则。以可预见性作为对违约赔偿责任的限制。其必要性可以从公平和效率的角度阐明。 因为如果让一笔获利相对较小的交易的当事人承担他没有预见到或不可能预见到的损失。可能会使损害赔偿额与交易利润的比例过于悬殊,从而对违约方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违约损失可预见规则促使知晓风险的一方当事人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或者在他相信另一方可能为更有效率的损失预防者或风险分散者时,可向该方当事人表明并向他支付代价,要求他承担这一损失风险。  二、可预见性规则的比较法考察  (一)英美法系。英美法上的可预见性规则是通过在判例的积累上加以实证分析。英国合同法中设有限制损害赔偿的远隔性规则(rule of remoteness),根据该规则,违约方对过分远隔(too remote)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而损失是否过分远隔, 则以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否合理考虑(reasonablecontemplation)为标准。 该规则创始于1854年的哈德利诉巴克森戴尔案(Hadley v.Baxendale,以下简称哈案)。在哈案中。 远隔性之检验适用于缔约时而非违约时或裁判时,当事人预测到损害的类型即可,无须预测损害的范围。美国法继承和发展了英国的判例规则。《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_715(2)规定:卖方对间接损失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合理地预见损失发生的可能性。但不需要其有承担此种损失的风险的意思。1981年发表的《合同法重述》第35l条同样强调,违约方并不须有对损失负责的默示同意,也不需要主观上有损失之意念,因为能否合理预见系采客观之标准。对受害一方则不须预见可能性之要件。  (二)大陆法系。法国民法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定集中规定于法国民法典第1149mdash;115l条中。第1149条确定完全赔偿原则,规定损害赔偿包括所受损失和所失利益。在非故意或重大过失之场合。第1 150条规定债务人仅对订立合同时已预见到的或可以预见到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在故意违约或重大过失之场合。第1l51条规定损害赔偿限定于直接损害。对于损失是否可以预见,系根据合同订立时的情况加以判断, 以一个理性之人处于债务人相同的客观情况时能否预见为标准。与法国法差别较大,德国法所采取的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标准是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与违约人的违约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唯一的限制性标准。虽然德国法排斥可预见性标准,但是,在对其充分因果关系理论构成的表述上与英美法系可预见性规则有明显的相似。二者均提及在事物通常进程中(in the ordinarycourse of things)或根据人们通常经验(the commonexperience of mankind)发生的损失。均使用理性人的标准来确定在事物通常进程中发生了什么,或是什么是可预见的。  三、公约可预见性规则的理论构成  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应负的损害赔偿数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不过,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其当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约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公约74条所确立的评判原则和理论构成包括六个方面: 预见主体、预见时间、预见认识的类别、预见的主客观标准、因果关系的限定、预见的内容。  (一)预见主体mdash;mdash;违反合同一方.  谁应当预见,是受害方、违约方还是双方当事人?预见的主体历经了一个发展过程。Alderson法官在哈案中确立的预见主体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在1949年维多利亚洗衣公司案中,已开始突显违约方预见的重要性,仅以违约方的预见而不包括非违约方的预见为依据。 现在。各国立法基本只要求违约方的预见。上文述及的《法国民法典》第1150条、《英国货物买卖法》第50(2)、51(2)及53(2)条、《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715(2)条、《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351条等表明了这一点。与各国立法相同,公约也规定预见的主体为违约方。  (二)预见时间mdash;mdash;在订立合同 时.  在预见的时间上理论上可有如下选择:合同缔结时、合同生效时、履约时或违约时。学者的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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