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各项具体强制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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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各项具体强制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doc

  我国各项具体强制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各项具体强制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拘传措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拘传是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没有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强行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61531;#61489;#61533;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主要是为了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审问。 关于拘传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以及对12小时的起算时间,因此,拘传的时间被随意延长、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没有限制。 (二)取保候审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61531;#61490;#61533;其特点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是一种强度较轻的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是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作为羁押替代措施,具有减少羁押、保障当事人权利、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节省司法资源等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存在缺陷,因此取保候审措施在实践中难以实现其功能,出现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取保候审措施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首先,取保候审的适用率过低。取保候审的低适用率也就导致了高羁押率,从而必然导致超期羁押等情况的发生。其次,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缺乏可操作性,所有案件都可能取保候审,任意性很大。第三,由于我国取保候审的保证条件规定不严格,在实践中,一般只要交纳保证金即可取保候审,因此,取保候审后,80%的案犯会逃跑。此外,取保候审措施还存在的很多问题,比如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往往只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适用,而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徒刑的,极少适用取保候审,审前羁押已经成为一种惯例。又如取保候审的期限不明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都有权决定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那么关于12个月的期限,是指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的总期限,还是三机关的独立适用期限。 (三)监视居住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监视居住具有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居住的区域内活动,并受到执行机关的监视的特点。由于监视居住的指定区域不容易掌握范围大了不利于监视,范围小了则成了变相关押,另外由谁监视以及如何监视不易执行、落实,因此,就导致监视居住与其他强制措施相比,其适用性最差,不容易被公安、司法机关采用。即使被公安、司法机关采用,也会出现指定住处、监视居住的变相执行等问题。 另外,由于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相同,有学者提出应当取消监视居住措施。 (四)拘留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61531;#61489;#61533;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是在发生《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七种紧急情况的时候采用的一种处置办法,然而,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拘留被大量适用,出现了非紧急情况时泛用拘留措施的问题。另外,拘留措施在适用中还存在超期拘留的问题。比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情形的案子,从拘留到申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然而,在实践中有将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子延长至30日申请批捕的情形,将一些普通案件适用特殊期限。 (五)逮捕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逮捕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61531;#61490;#61533;在我国,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它不仅仅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它还被当作一种侦查手段广泛适用,因此,逮捕措施在司法实践运用中产生很多问题。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逮捕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更是为了在羁押过程中收集证据,从而使逮捕由临时性的强制措施被异化为一种经常采用的侦查手段和保安措施,这就导致了逮捕目的异化的情形出现。此外,逮捕措施在还存在的一些重要问题,比如,逮捕的必要性被忽略;逮捕的标准模糊;超期羁押现象严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查逮捕程序中,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有的权利,缺乏辩护权与侦查机关之间的权力制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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