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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人制度.doc
论我国证人制度
【摘要】民诉法对我国的证人制度有过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涉及证人资格、证人义务、证人保护以及证人作证程序方面。本文主要是用文本分析方法揭示我国的证人制度,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证人制度运行状况。
【关键词】证人制度;立法状况;司法实践
一、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之证人制度
我国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对民事诉讼证人制度规定较为概括,主要包括证人资格、证人义务、证人保护、证人作证程序等几个方面。
1.证人资格
根据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61条的规定,除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具有证人资格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具有证人资格。
2.证人义务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61条规定,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除应履行出庭义务外,还负有如实陈述的义务,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77条第1款对证人违反如实陈述义务的行为作出了处罚性规定,即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隐藏、毁灭证据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证人保护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77条第2款、第5款的规定体现了立法对证人的保护,即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或对证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以其他方法进行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证人作证程序
根据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证人作证首先由当事人在起诉状中写明证人姓名和住址,人民法院在开庭3日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作证前由法庭告知权利义务,证人作证的方式是由法庭对其进行询问,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由法庭宣读。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发问。
二、现行《民事诉讼法》之证人制度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证人制度的规定基本上沿袭了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内容,只是在证人资格、证人义务、证人保护、证人作证程序等方面进行了些许修改。
首先,在证人资格上,《民事诉讼法》第70条除规定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具有证人资格,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具有证人资格外,还规定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也具有证人资格,这一规定将证人的范围由自然人拓展到了单位。
其次,在证人义务方面,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款对证人违反如实陈述义务的行为进行了修改,即将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规定的证人“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行为修改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但是在处罚措施上,现行《民事诉讼法》仍沿用了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对证人进行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的做法。
再次,在证人保护方面,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应当处罚的侵害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增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2款和第4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以及对证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证人制度之司法实践
无论是我国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还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证人资格、证人权利义务、证人作证程序等问题都仅作出了一般性规定,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证人资格不明确、何种情形下证人可不出庭作证、证人作证应如何进行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以指导司法实践。
在证人资格方面,《证据规定》第5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一定情形下享有证人资格,即凡待证事实与他们的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他们就可以作为证人。
《证据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证人的作证义务,第55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此外,《证据规定》还对《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进行了列举,证人出现以下情形的,经法院许可可不出庭作证,并可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在证人保护方面,《证据规定》除了继续强调应当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对阻止证人作证,指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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