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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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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及证券 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 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1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山东 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 司公章。 (三)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 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四)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股 份变动报告书(适用于新股上市),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五)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 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 2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公司申请向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应当向 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1、上市流通申请书; 2、配售结果公告; 3、配售股份的托管证明; 4、有关向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的说明; 5、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七)经深交所同意后,公司应在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 流通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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