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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国际税收协定20151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必要性 1、必要性 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税的协定 (agreement between state A and state B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fiscal evas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 and capital)。 2、国际税收协定的意义 (1)弥补国内税法单边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存在 的缺陷 。 (2)兼顾居住国和来源国的税收利益。 (3)在防止国际避税和国际偷逃税问题上加强国际 合作。 《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的主要区别: 尽管两个范本在结构和内容上大体一致,《OECD 协定范本》尽力维护发达国家利益,偏重居民税收管辖权。 《UN协定范本》则尽力主张发展中国家利益,强调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的原则。 二者不同之处主要表现: 第一,总标题不同。《OECD协定范本》主要用于指导经合组织成员国签订相互间的税收协定;《UN协定范本》主要指导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处理好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税收分配关系。 第二,协定适应范围的区别。在对财产税是否作为协定适用的税种,《OECD协定范本》比较肯定;而《UN协定范本》则采取了灵活的方法。 第三,关于常设机构理解的区别。在常设机构范围大小方面,两个范本有些区别。《UN协定范本》规定的范围更大一些,如对一些机构在一国经营活动时间的缩短,对一些活动范围的扩大等。 第四,关于营业利润征税的区别。两个范本除对常设机构营业利润是否采用“引力原则”的区别外,还在计算法人缴税利润中的各种费用的扣除上有所区别。 《UN 协定范本》明确了常设机构由于使用专利或其他权利而支付的特许使用费、手续费、某些利息等,不允许从总利润中扣除,相应也不考虑取得的这些收入。 另外,对于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取得的利润是否归属到常设机构利润中去,《OECD协定范本》持否定态度,而《UN协定范本》则认为由双方谈判去解决。 第五,预提所得税税率限定的区别。《OECD协定范本》对各项预提所得税税率都作了严格限制,目的是限制收入来源国行使管辖权。《UN协定范本》则确定由缔约国双方协商解决,收入来源国对各种投资税收都有权行使税收管辖权。 第六,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征税的区别。《OECD协定范本》采用了有关常设机构的做法,认为对个人在收入来源国所提供的专业性和其他独立劳务所得课税,在收入来源国设有固定基地为限。发展中国家认为这种固定基地的限制不合理,因此,《UN协定范本》提出几条可选的条件,像对非独立劳务所得征税那样。 第七,交换情报条款的区别。《UN协定范本》强调缔约国双方应交换防止欺诈和偷漏税的情报,并指出双方主管部门应通过协商确定有关情报交换事宜的适当条件、方法和技术,包括适当交换有关逃税的情报。《OECD协定范本》则没有强调这一点。 三、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 (一)国际税收优先地位 从目前大多数国家的规定来看,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时,国际税收协定处于优先执行的地位。我国是主张税收协定应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国家 。 (二)国内法优先 许多国家也主张国际税收协定不能干预缔约国制定、补充和修改国内税法,更不能限制国内税法作出比税收协定更加优惠的规定;如果国内税法的规定比税收协定更为优惠,则一般应遵照执行国内税法。 国际税收协定在少数国家并不具有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地位,例如美国。 (三)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举例 1、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超过90日,其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就应向中国纳税;而中日协定有关条款规定,只有当日本国居民在一个日历年内连续或累计在我国居住超过183天,才可以征税。 2、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等投资所得征收20%的预提所得税;而中日协定规定,对这类所得征收的预提税税率不能超过10%。 再如,对建筑工地等常设机构,我国涉外税法中没有规定时间期限,而协定规定了6个月以上才构成常设机构。 (一)协定涉及的人 1、居民 在经合组织和联合国的两个范本中,都把协定包括的 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公司、社团以及基金会等)限制在缔约国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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