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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 二、法律特征 1、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3、企业须依法设立。 4、投资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是非法人企业,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特殊形态,投资人的人格与独资企业的人格并未分离。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设立程序: 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审核→(15个工作日)发照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管理:可设分支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对其名称享有专用权。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法律规定的禁止行为。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出现《个人独资企业法》26条规定的解散情形时,应当解散。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个人独资企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清算结束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概述 (一)合伙的概念及分类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 类型:普通合伙与特殊合伙 (二)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相应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法律特征 (1)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以书面合伙协议为成立的基础; (3)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4)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 (5)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6)合伙企业的财产同合伙人的财产不完全分离。 (三)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1)合伙企业是属于与自然人、法人并列的一种法律主体 (2)合伙企业是独立于合伙人之外而存在的一种法律主体。 (3)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在我国,合伙企业具有团体资格,是一种经济组织。 (四)合伙企业的分类 1、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人数:2-50) 2、普通合伙与隐名合伙 3、个人合伙企业与法人合伙企业 4、合伙企业与一般民事合伙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解散与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且均须为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1)订立合伙协议。 (2)依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3)进行设立登记 (二)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及其性质 (1)合伙企业购置的资产 (2)合伙企业的营业收入 (3)合伙企业受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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