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货运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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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货运课件

第三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概述 第二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责任制度 第三节 74雅典公约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概述 一、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 1. 合同定义: CMC Art. 107: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2. 合同的当事人: CMC Art. 108 承运人:“与旅客订立旅客运输合同的人”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旅客运送或者部分运送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送的其他人。 旅 客:“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运送的人;包括随船护送货物的人” 3. 合同标的: 运送旅客及其行李的行为 “行李”: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由承运人载运的任何物品和车辆,但活动物除外。 包括自带行李(Cabin Luggage)和非自带行李 四、适用范围 1、始发港和目的港位于不同的国家 2、始发港和目的港位于相同的国家,但中途位于另一国家 五、旅客运输合同的特征 1、客票作为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CMC110条,第一百一十条 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 仅仅是证明文件,允许双方另外约定 2、海上旅客运输的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完全过失责任制,(不存在过失免责) 3、承运人使船舶适航的要求更重 船舶适航不仅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船舶适航适用整个航程(比货运重) 4、法律对海上旅客运输有更多的约束 (人命安全) 六、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根据要约和承诺的原则 出售客票和支付票款即成立 解除:约定解除, 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可要求解除并赔偿损失 法定解除: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如不可抗力,双方均可解除,退还票款,中途解除,退还剩余区段的票款 七、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1、提供适航的船舶,并保持适航状态 2、按预定的承诺,安全及时运送旅客 3、提供相应的舱位 4、提供相应的附带义务 5、运送旅客行李(一定量的) 6、人身伤亡赔偿 八、承运人的主要权利 1、运费请求权 CMC112第一百一十二条 旅客无票乘船、越级乘船或者超程乘船,应当按照规定补足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船长有权在适当地点令其离船,承运人有权向其追偿。 但无权将“旅客”留置 2、对旅客行李留置权 只对其交运的行李行使留置权 3、船舶开航权 4、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 丧失的条件是:(118)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 九、旅客的权利和义务 1、支付票款 2、服从船长的指挥 3、不得擅自携带危险品及对船旅客有危险的物品。 十、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旅客:从登船到离船 自带行李:同旅客 其它行李(交运的行李):从交付给承运人到交付旅客为止(我国和74雅风典公约相同) 十一、承运人的责任原则 完全过失责任制+部分推定过失 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及其免责举证责任 只有在旅客运输中实行一定范围的法律推定过失责任制度,其它都不采用。 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船舶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的,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 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不论由于何种事故所引起,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记住:人身+自带行李,由于六种原因引起的,推定其有过失。 其它行李不论何种原因引起,都推定其有过的 即使旅客自行损坏,但承运人不能举证,仍应赔。 十二、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赔偿+完全过失(部分推定)+可享受责限 1、免赔额:可双方协商,但是绝对免赔额,(都要扣的),见:承运人和旅客可以约定,承运人对旅客车辆和旅客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损失的免赔额。但是,对每一车辆损失的免赔额不得超过117计算单位,对每名旅客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损失的免赔额不得超过13计算单位。在计算每一车辆或者每名旅客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的损失赔偿数额时,应当扣除约定的承运人免赔额。承运人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2、丧失条件:故意+重大过失(与其它相同) 3、承运人与旅客可约定更高的数额,低的不行。 4、对人身伤亡的索赔,责任限制由船舶载客定员确定,与船舶吨位无关,与其它都不一样 5、免责:旅客本人原因,健康原因 6、免除:旅客本人过失,双方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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