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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辅导2
1 1 1 1 1 1 让梦想从这里起飞…… 1 7、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同本地银行结算账户(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统一行政区域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根据需要可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需要在异地开立。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应提供完税证明。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户口簿、驾驶执照) 自然人根据需要都可申请开立,也可在储蓄账户中申请确认。 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需要开立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的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备注 证明文件 开户要求 使用范围 账户类别 8、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中央银行的管理 监督检查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并实施监控和管理 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依法处罚存款人、银行违反账户管理的行为 开户银行的管理 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使用管理,纠正违规行为 明确专人负责账户的开立、使用、撤销审查和管理,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 对已开立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对存款人使用账户情况实施监督 存款人的管理 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管理 妥善保管密码 1 9、违反银行结算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存款人违法 违反规定开户、伪造变造证明文件、不及时销户、我饿早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开户银行违法 轻微行为 严重行为(违规多头开户、明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义开户存储) 非经营性存款人 经营性存款人 警告,处以1000元罚款 警告,处以1—3万元罚款 公款私存、违规取现、利用账户逃废债务、出租、出界账户、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银行卡账户 非经营性存款人 经营性存款人 警告,处以1000元罚款 警告,处以5000—3万元罚款 存款人法人代表、地址级其他开户资料变更未及时通知银行 警告,处以1000元罚款 警告,处以5000—3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对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 警告,处以5—30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对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1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考点提示】 一、概念及特征: 1、概念: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见票或在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2、特征: ①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票面金额。 ②票据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持票人)。 ③票据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割。 ④票据是出票人作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⑤票据出票人作出的付款承诺是无条件的。 3、票据的分类: ①按范围划分——广义票据(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狭义票据(票据法规定) ②按付款时间——即期票据(见票即付)、远期票据(见票后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 ③按付款人划分——本票(约定自己付款)、汇票(委托他人付款) 【友情提示】 支票、本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 【相关连接——票据知识】 1、票据功能——支付、汇兑、信用、结算、融资。 2、当事人——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票据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①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②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3、票据权利: ①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主要权利)(由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付款人或承兑人行使该权利); ②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偿还请求权)(由持票人、保证人、背书人向其前手行使)。 4、票据权利时效: ①2年——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从到期日起,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从出票日起; ②6个月——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从出票日起,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从被拒绝承兑、付款起; ③3个月——出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1 【相关连接——票据知识】 5、票据权利的行使: ①提示承兑;(只有商业汇票才需要提示承兑: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票据到期日前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提示承兑) ②提示付款;(支票自出票之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银行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2个月;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 ③行使追索权。 6、票据权利的抗辩情形: ①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②以欺诈、胁迫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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