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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管理与处方调配
实训教程:《药房管理与处方调配》 一、处方调剂的资格 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或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审方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驻店药师。 二、处方调剂的基本要求 准时上岗,仪表端正。 用语文明,语气、语调一律做到平顺、和蔼。不得态度冷漠,更不可争吵,也不提倡微笑服务。 二、处方调剂的基本要求 对药品不同商品名、剂量、包装规格及用量用法应熟悉。 岗位卫生整洁,药品定位存放。发药桌面上不得留与发药无关的物品。 三、工作过程与考核要求 (一)收方(审方): (二)配方: (三)发药和用药指导: (一)收方(审方) 收方人应索取处方。辨别医保、自费相关单据是否符合要求;本人还是家属/他人取药。 依据处方管理规定,对处方的前记、正文和医生签字逐项审查,不合规定请医生修正后方可调配。 《处方管理办法》第九条 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合格,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调剂工作。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本机构药学部门或药品零售企业留样备查。 《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药学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 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 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处方由调剂、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是临床常用的、必不可少的镇痛药物或中枢神经系统用药。 麻醉药品:卫生部1996年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中共有118个品种,其中我们国家生产的有15种。在近10年间,我们国家又批准了一些新的制剂。 麻醉药品品种目录(96年)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96年以后生产的新品种有: 美菲康片(吗啡控缓释制剂)西南药业 美施康定(吗啡控缓释制剂)北京萌蒂 多瑞吉 (芬太尼贴剂) 西安杨森 奥施康定 (羟考酮控缓释制剂)北京萌蒂 瑞芬太尼、舒芬太尼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精神药品近年来新品种有: 氯胺酮:2001年将原料药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2004年7月将其列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及制剂)。 安咪奈丁(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 : 2003年6月将其列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二甲基安非他明(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 : 2003年6月将其列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采用五专管理: 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执业医师经麻醉药品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 开具处方规定: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应在病历中记录;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处方剂量的规定: 麻醉药品-注射剂: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 控(缓)释制剂: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其它剂型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精神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注射剂: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它剂型: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 (一)收方(审方) 1.处方前记包括科别、姓名、性别、年龄、日期、联系电话、住址等; 2.处方后记应看清:有无医生签字,其有无处方权。 附1: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若在乡、镇的机构执业,在注册执业地点取得处方权; 试用期医师处方,须经有处方权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后方有效; 医师须在注册的机构签名留样备案。 处方正文审查项目 1)药名正确:药品外文名近似、中文名类似、缩写词相近或自创药名的缩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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